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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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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泓
员工以患抑郁症为由带薪休病假17个月,其间却去攻读了硕士研究生,后被公司发现遭辞退。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员工需返还高于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36万元。此案上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该名员工最终返还公司近20万元。 李明(化名)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2020年是其在公司工作的第16年。2020年8月,李明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失眠。自此,李明连续向某科技公司提交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休病假时间一直延续到了2022年1月,休假时间长达17个月。之后,李明回公司继续上班。 2022年3月,公司偶然得知,李明在休病假期间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并在该校持续就读。发现此事后,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人事经理专门找李明谈话,告知其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要求其对此进行解释、说明。李明对此表示不发表任何意见。 2022年3月,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李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在病假期间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并在高校持续就读,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和履行的诚实信用义务”为由,与李明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后,李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公司也对李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李明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对李明和公司各自提出的相应仲裁请求,均未支持。李明和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科技公司表示,之所以批准李明长期休病假,是因为公司认为根据其工龄和司龄最多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对其休病假一直秉承比较宽容、体恤的态度,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没有予以明显区别对待。休病假期间,公司向李明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合计金额有近40万元。其中,仅基本工资一项,月均发放金额就达2万余元。 公司调查发现,李明在2020年10月就报名了某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考试,并于12月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随后被录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明连续在该高校学习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的课程。公司认为,李明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但请病假、不进行强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其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和休养,休病假期间的行为与其请假事由和目的并不相符。另外,李明事前向该科技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李明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明在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后的病休期间,公司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但李明也应遵医嘱并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自己在休病假期间的行为,同时需接受公司的合理监督、管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明不但向公司隐瞒了相应情况,而且在公司询问时拒绝回应,故相应不利后果应由李明承担。李明在不能证明其休病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不能就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获得高额款项,对公司显失公平。李明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据此,法院判决李明将高于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已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返还给该科技公司,返还金额36万余元。李明不服判决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明与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向公司返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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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抑郁请病假期间领着薪水考了个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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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向公司隐瞒情况须退还超额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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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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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泓
员工以患抑郁症为由带薪休病假17个月,其间却去攻读了硕士研究生,后被公司发现遭辞退。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员工需返还高于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36万元。此案上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该名员工最终返还公司近20万元。 李明(化名)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2020年是其在公司工作的第16年。2020年8月,李明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失眠。自此,李明连续向某科技公司提交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休病假时间一直延续到了2022年1月,休假时间长达17个月。之后,李明回公司继续上班。 2022年3月,公司偶然得知,李明在休病假期间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并在该校持续就读。发现此事后,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人事经理专门找李明谈话,告知其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要求其对此进行解释、说明。李明对此表示不发表任何意见。 2022年3月,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李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在病假期间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并在高校持续就读,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和履行的诚实信用义务”为由,与李明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后,李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公司也对李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李明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对李明和公司各自提出的相应仲裁请求,均未支持。李明和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科技公司表示,之所以批准李明长期休病假,是因为公司认为根据其工龄和司龄最多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对其休病假一直秉承比较宽容、体恤的态度,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没有予以明显区别对待。休病假期间,公司向李明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合计金额有近40万元。其中,仅基本工资一项,月均发放金额就达2万余元。 公司调查发现,李明在2020年10月就报名了某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考试,并于12月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随后被录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明连续在该高校学习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的课程。公司认为,李明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但请病假、不进行强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其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和休养,休病假期间的行为与其请假事由和目的并不相符。另外,李明事前向该科技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李明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明在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后的病休期间,公司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但李明也应遵医嘱并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自己在休病假期间的行为,同时需接受公司的合理监督、管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明不但向公司隐瞒了相应情况,而且在公司询问时拒绝回应,故相应不利后果应由李明承担。李明在不能证明其休病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不能就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获得高额款项,对公司显失公平。李明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据此,法院判决李明将高于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已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返还给该科技公司,返还金额36万余元。李明不服判决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明与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向公司返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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