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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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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新武: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3949号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公司管理费36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每月300元*12)。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高慧麟: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4394号奇台县鑫苹果南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6172元及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6日的利息8489.69元,借款合同违约金4617.2元,合计59278.9元;2.要求被告自2018年8月7日起承担借款本金46172元月息2.0%的利息直到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单永文: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3850号奇台县兴业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请:1.依法解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赁费5067元;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533元,合计7600元;4.本案诉讼费和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曾刚:本院受理龙维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曾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龙维诗借款359900元;2.驳回龙维诗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1元,由龙维诗负担275元,曾刚负担6686元;公告费520元由曾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王天龙:本院受理郭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天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健返还借款本金5300元,并以借款本金5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17‰承担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郭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由王天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敬晓秦:孙春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1月5日的借款利息15478.7元,2024年1月6日后的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7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4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彦平、临汾市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蒲春林诉被告程凯、王彦平、付义茂,第三人王斌、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及蒲春林就本案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及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渝:本院受理王海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35000元(结算至2023年8月23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2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刘勇、刘敬:本院受理刘向荣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89562元,并承担利息(以89562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8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良、福建臻红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小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红木家具款210000元,并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6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索要此款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11时在潆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龚长明:本院受理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潘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潘家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刘二堡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廖庆美:原告杨连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2.2127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7.031万元(按照本金52.2127万元、2022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15年7月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与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南京皓瑞标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市江宁区恒荿钢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18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戚庆军:原告李连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本委受理的高真花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95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宏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宋玲、董法研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4月24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昌市富名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贤岭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赔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受理。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后经本委邮寄送达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4月7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合肥市大房郢路与砀山路交口东南角庐阳区市民中心北7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高瑞林、靳荣、马向仁、徐芬、靳炎坤:本会受理(2021)并仲裁字第0185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古北西街支行(原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高瑞林、靳荣、马向仁、徐芬、靳炎坤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并仲裁字第0185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韩占金,张学青,马海波,杨洋,杨海娇:本会受理(2021)并仲裁字第0190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古北西街支行(原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韩占金,张学青,马海波,杨洋,杨海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并仲裁字第019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王计彪,樊旭英:本会受理(2021)并仲裁字第0320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原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王计彪,樊旭英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并仲裁字第032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褚交军: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733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褚交军的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73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鑫汇中元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3)并仲裁字第0883号,申请人韩斌与被申请人山西鑫汇中元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中介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并仲裁字第088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文水县通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胡素花、胡增元:本委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030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文水县通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胡素花、胡增元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030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2024)豫0825民初557号 郑学成、温县阳光摩托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继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825民初557号。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85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4年4月8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9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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