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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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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批指导案例
“先行裁驳”实现专利侵权纠纷高效处理

( 2024-0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张维

  一起专利侵权的案件,因为先行裁驳的方式,而获得高效处理,并因其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于近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工作而公布的第三批指导案例。
  这起案例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用于重新定位牙齿的系统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该案是对“先行裁驳,另行请求”审理模式相关规定的适用。
  “一方面,这种做法体现了行政裁决处理的高效性,有效地缩短了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周期;另一方面,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行政和司法标准的一致性,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先行裁驳另行请求获肯定
  上海友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是名称为“用于重新定位牙齿的系统及其制作方法”(专利号:ZL201180028187.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22年11月1日,请求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称被请求人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爱齐(四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医院分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经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当日立案。
  2023年1月11日,针对被请求人爱齐(四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此时,行政裁决案件尚在审理中。
  2023年2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在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况下,驳回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同时指出:若有证据证明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请求人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案例在对专利无效后行政裁决案件的处理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考虑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对专利权效力的确定,并同时保障了如果无效审查决定被撤销后的诉权。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面临周期长、专利权不稳定等问题,引入“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解决了专利权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提升专利行政保护高效性
  “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对提升专利行政保护高效性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行政裁决是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
  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有关规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申请中止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但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长期处于中止程序对被请求人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
  “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请求人通常会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后,案件还可能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如果案件审理机关一律中止处理,等待专利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论,则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显然,此案通过先行裁驳的方式审结案件,有效避免了长期中止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实现了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侵权纠纷的高效处理。
统一行政和司法审理标准
  此案在保障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标准的一致性方面,也具有示范意义。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进行授权确权,当事人对相关授权确权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处理方式与司法审判已有做法一致,实现侵权纠纷与确权程序的衔接,促进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统一行政和司法等审理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在司法保护体系下,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便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专利无效案件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给予专利权人司法救济途径。
  此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无效条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时,同样可以直接裁定驳回。上述做法既能提升行政裁决办案效率,也能体现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
  此案作为指导案例,其意义还在于实现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公平与效率。
  “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负责人补充说,案件中虽然因涉案专利权被无效,但若有证据证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撤销,专利权人可以另行请求行政裁决,其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有效维护。若在专利权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确认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则很有可能损害市场竞争主体的权益。
  该案实践中,行政裁决决定虽然驳回了请求人的请求,但也明确告知如果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权利人仍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程序。对于请求人而言,基于涉案专利的侵权纠纷停止处理,可以集中力量解决涉及专利效力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宣告无效的决定被撤销,可以再次提出维权请求。对于被请求人而言,被诉侵权案件的先行解决,无需继续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可以进行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此审理模式既初步解决了由于专利确权程序产生的案件周期长问题,又保障了权利人的后续诉权,实现了纠纷处理的公平和效率。”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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