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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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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近日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通知要求,4月1日,由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部门选择部分地市启动试点,试点地市人员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截至2023年末,我国基本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首次突破3亿人,达3.02亿人,同比增加1054万人。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强,工伤异地就医结算的需求不断上升。 据介绍,试点地区将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坚持住院费用先纳入,先期以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起步,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地区,协议机构信息系统联通一家上线一家,稳步有序推进直接结算工作。各省份至少要确定一家协议康复机构和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推进情况逐步增加。 根据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和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参保省份统一规定。 为避免职工过于频繁地变更就医地,引导职工有序就医,通知规定试点期间参保省份可合理设置职工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要求,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则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便利人员流动,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并在当地就医的,则按照参保地标准结算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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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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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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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近日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通知要求,4月1日,由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部门选择部分地市启动试点,试点地市人员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截至2023年末,我国基本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首次突破3亿人,达3.02亿人,同比增加1054万人。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强,工伤异地就医结算的需求不断上升。 据介绍,试点地区将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坚持住院费用先纳入,先期以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起步,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地区,协议机构信息系统联通一家上线一家,稳步有序推进直接结算工作。各省份至少要确定一家协议康复机构和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推进情况逐步增加。 根据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和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参保省份统一规定。 为避免职工过于频繁地变更就医地,引导职工有序就医,通知规定试点期间参保省份可合理设置职工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要求,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则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便利人员流动,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并在当地就医的,则按照参保地标准结算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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