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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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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雄:本院受理陈科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杨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科江支付车贷22,409.8元及违约金5,000元;2.杨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科江支付本案诉讼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杨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光辉: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太行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李太行称被申请人李光辉于2018年失踪,寻找5年一直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有5年。下落不明人李光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光辉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光辉生存现状的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光辉情况向本院报告。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胡林:本院受理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597.23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蓝光香江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你方系该小区11幢1单元4楼4号物业(住宅面积79.06m3)业主;依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你方应交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3597.23元(1.30元/m3/月);逾期交纳物业费用,每日还应按未交纳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收,你方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04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3)川1302民初10475号 王小燕、杨戈:本院受理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计5850.13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蓝光香江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你们系该小区23幢1单元35楼2号物业(住宅面积106.1m3)业主;依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你们应交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5655.13元(1.30元/m3/月)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生活垃圾处置费195元(6.5元/月);逾期交纳物业费用,每日还应按未交纳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收,你们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04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3)川1302民初10147号 王北君:本院受理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及相关费用计6705元及违约金70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为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二段72号马电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你方系该小区13-5-6-2号房屋(住宅面积92.38m3)业主;你方未交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物业费及代收垃圾费6705元(0.55元/m3/月);逾期交纳物业费用,还应交纳违约金7060元;原告多次催收,你们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01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夏小勇:本院受理周明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9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夏小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明从返还借款328000元及利息113000元;2.驳回周明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6元、公告费600元,由夏小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3)川1302民初10124号 何鑫、相雪梅、王杰:本院受理王森林诉你们及被告四川中泰仁禾置业有限公司、文志雄、唐治国、欧阳超、许天一、范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们与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25万元及利息(分别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你们与被告向原告连带承担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6日,原告与你们及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四川中泰仁禾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25万元,由你们与其余被告为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第1笔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第2笔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月利率为2%,违约金按借款金额10%计算;原告通过转账交付了借款。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催收未果。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01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陈尚文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刘军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陈尚文支付赔偿款1912.5元;2.驳回陈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刘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谢加勇、谢华芬:本院受理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计8285.73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蓝光香江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你们系该小区21幢1单元34楼3号物业(住宅面积163.78m3)业主;依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你们应交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8090.73元(1.30元/m3/月)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生活垃圾处置费195元(6.5元/月);逾期交纳物业费用,每日还应按未交纳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收,你们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04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魏华、罗皓文: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1.魏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罗强借款54,000元,2.魏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强公告费600元,3.驳回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你方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你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淑军、褚锦荣: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21350.68元,并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继续承担自2023年4月19日起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张兆年、王玉贤、张建智、罗兆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5378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668元,由李淑军、褚锦荣、张兆年、王玉贤、张建智、罗兆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淑军、褚锦荣: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兆年、王玉贤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8541.27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继续承担自2023年4月19日起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李淑军、褚锦荣、张建智、罗兆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2481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4021元,由张兆年、王玉贤、李淑军、褚锦荣、张建智、罗兆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陈贤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1723民初108号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4年4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王立友:本院受理原告吴根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723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723民初2925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壹份,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王占功:本院受理原告黄经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218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4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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