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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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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耀扬玻璃有限公司、付家良、刘叶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加乘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扬玻璃有限公司、付家良、刘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南通耀扬玻璃有限公司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加乘防火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56018.06元及利息(以156018.06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二、被告付家良、刘叶军对被告南通耀扬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付家良、刘叶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耀扬玻璃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加乘防火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565元,由原告江苏加乘防火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耀扬玻璃有限公司负担5545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丁红华、朱爱香:本院受理原告魏洋洋与被告丁红华、朱爱香健康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丁红华、朱爱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魏洋洋损失5781元;二、驳回原告魏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98元,由原告魏洋洋负担126元,被告丁红华、朱爱香负担77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肥乾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照书、蒋玉明:本院受理原告曹建东与被告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乾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照书、蒋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曹建东在诉状中请求判令: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乾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照书、蒋玉明立即返还曹建东因东台协鑫热电厂施工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费用131536元及利息(以13153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助帮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告邹桂香诉东台市温馨之家家政经营部、上海助帮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助帮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台市温馨之家家政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邹桂香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东台市温馨之家家政经营部、上海助帮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吴晓伟:本院受理原告黄永红与被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晓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鸿翰亿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东台亦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翰亿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鸿翰亿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东台亦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2600元及利息(以426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台亦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原告多交50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公告费7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2235元,由被告江苏鸿翰亿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向亚平:原告侯荣林诉被告向亚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头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申盛:原告东台市春兵食品经营部与被告申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申盛干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台市春兵食品经营部货款183080元;二、被告申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台市春兵食品经营部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40000元;三、驳回原告东台市春兵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808元,原告东台市春兵食品经营部负担1318元,被告申盛负担5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4)新2301破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根据李芩的申请,于2024年1月12日裁定受理昌吉市衡鑫热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12日指定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昌吉市衡鑫热力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4月12日前,向昌吉市衡鑫热力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7号新蓝天律师楼502室;邮政编码:831100;联系人:钟文、联系电话:18109945553;肖宇、联系电话:13909946377;联系人:杨云艳、联系电话:15292937136;联系人:王馨梅、联系电话:1317994322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昌吉市衡鑫热力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昌吉市衡鑫热力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9日在昌吉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敏(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08151183):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仲裁案(案号:2022000003389),已于2024年1月17日组成仲裁庭。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3楼)领取相关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你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黄凤英: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20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武仲裁字第000001819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廖可晴: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1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武仲裁字第000002955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李怡霏: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22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武仲裁字第000001813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卢蒙蒙: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24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武仲裁字第000001239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王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争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21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3年4月3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014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送达公告
郝建岭(男,65岁):你于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三街10号福安公寓3号楼110室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31日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京通卫医保决[2023]120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物品,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委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拒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国峰: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查明,你未取得行医资质于2024年1月9日在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四窝铺村南湾子17号宋立基家中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委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对你做出没收非法行医器具,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京怀卫医罚[202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罚款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缴至北京市内的商业性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上述决定,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你有权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冯红(居民身份证号:210311197107050064):你尚未履行本我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大卫医罚[2023]238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6868元、加处罚款5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兴支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80号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9266214)。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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