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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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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弯弯: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四川玉品雅食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南充分公司、向玉辉:本院受理唐淑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淑芳诉请:判令三被告偿还唐淑芳借款2万元及自其2022年9月15日起按LPR四倍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南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和超高装(中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3740号孙志来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77543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永龙: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8662号雍波与你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永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雍波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4500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雍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永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严飞: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井伟:本院受理黄翠萍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08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潘亚平:本院受理周文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宜兴市宝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世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传廷、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4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陆亚雷:本院受理黄永踞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张助英、许鹫:本院受理梁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9859号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宣德根:本院受理张山田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尹沙沙、黄卫星:本院受理葛武勇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谢贵东:本院受理腾冲世纪城休闲度假庄园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6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5305812022061700271);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半劳力就腾冲世纪城腾锦苑J8幢2单元704号房屋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5305812022061700271)的注销合同备案等取消交易的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总房款564326元的20%计算的违约金112865.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蒋有刚:本院受理腾冲世纪城休闲度假庄园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办理接房手续并向原告支付接房所需的各项费用,接收腾冲世纪城腾达苑80幢1层103号商品房;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610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告接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月12日为674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刘晓友:本院受理刘术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并作出(2023)黔232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术广在法定上诉期间不服本院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二审独任审理意见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洪诗沽、钦州市钦北区君恒卫沿经营制: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南区广腾电器批发商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黄开知:本院受理郭相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庞国海:本院受理付杏华与买卖合同纠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敖文明:本院受理韦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李新年: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3047号刘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借款30000元本金;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利息24600元(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共41个月,30000*20‰*41个月=246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22年6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赵多湖、谭小燕、罗春:本院受理包万刚与赵多湖、谭小燕、柳兴年、张晓红、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赵多湖、谭小燕、柳兴年、张晓红、罗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包万刚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54271.5元,本息合计304271.5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2.驳回包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480元,由原告负担116元,被告赵多湖、谭小燕、柳兴年、张晓红、罗春负担636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波、闫相虎:本院受理李存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存刚借款本金60472元及利息1184元,两项合计61656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4日至还清之日起止的利息(以本金604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2.被告闫相虎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李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2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62元,由李存刚负担601元,李波负担2561元,闫相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黄广林(身份证513721198609282730)、徐银铭(身份证310229195604291611)、朱忠伟(身份证372925198110026753)、江苏潆兮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上海潆兮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将民保(2019)第031号《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对你们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江苏水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直接向债权受让方履行还款义务。联系人:(转让方)夏经理18761722699、(受让方)张总13813607666。
债权转让方: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年2月9日
死亡公告
姓名:张银海,性别:男,年龄:79岁,户籍:不详。该人于2024年02月05日19时27分因病抢救无效死亡。请其直系近亲属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务必与我站联系,逾期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10-6073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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