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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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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王世刚经营的罗田潮品快闪店(原“罗田县得物快闪店”),与“得物App”(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下称识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案号(2022)粤0305民初16524号。 本人经营的门店及某音账号、某信账号未经识装公司官方授权,擅自在经营活动中违法使用了“得物”“POIZON”“POIZONX”等标识和名称,并在店铺装潢中采用与得物授权店高度近似的设计,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得物App”的合法权益,构成对识装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人已认识到上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特此声明,为“得物App”消除因上述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本人将主动消除网络中散播的上述侵权信息,向识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再重蹈覆辙,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声明人:罗田潮品快闪店 (经营者:王世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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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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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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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王世刚经营的罗田潮品快闪店(原“罗田县得物快闪店”),与“得物App”(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下称识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案号(2022)粤0305民初16524号。 本人经营的门店及某音账号、某信账号未经识装公司官方授权,擅自在经营活动中违法使用了“得物”“POIZON”“POIZONX”等标识和名称,并在店铺装潢中采用与得物授权店高度近似的设计,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得物App”的合法权益,构成对识装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人已认识到上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特此声明,为“得物App”消除因上述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本人将主动消除网络中散播的上述侵权信息,向识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再重蹈覆辙,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声明人:罗田潮品快闪店 (经营者:王世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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