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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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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红利在《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城乡融合发展中的新型城镇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城乡融合发展理念下的中国新型城镇化道路承载着时代和实践特色,既不同于传统常住人口的城镇化,也不应简单追求户籍人口的城镇化。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既要承认城乡二元政策下乡村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保障作用,也要直面城镇化进程中乡村的凋敝和农民的弱势;既是和农业现代化及乡村振兴战略协同发展的城镇化,也是和提高城乡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相协调的城镇化。要转变依靠农地征收和农村劳动力低成本、单向度扩张的传统城镇化模式,应积极构建城乡互动共荣的新型城镇化模式。首先,城乡二元政策的功能应由对乡村的“利用”转变为“优先发展”。对农村和农民保护的城乡二元政策是缩小城乡差距、保持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坚实保障;其次,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应从原来的经济稳定调节器扩展到文化生活调节器,使其成为一种和现代化、城市化发展相对应的生活生产样态载体;最后,新型城镇化建设应转变目前的用地模式,控制城市的用地规模,提高用地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传统城镇化发展模式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应凸显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这是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底线也是核心。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应对弱势的农民群体予以保护,同时对于强势群体施加压力机制,如此方能预防或避免实践中出现地方政府以城镇化为名,损害侵占农村和农民利益的情形。其一,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加强调户籍人口的城镇化,但进城落户的农民和原有城市居民在城镇化带来的发展红利享有上仍存在不平等。如何保障进城农民权益,加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以人为核心的根本体现;其二,征收农地是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的主要用地模式,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关于农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中;其三,保留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三权”可以促进城乡要素的流动,是构建新型城乡互动关系的体现。进城落户的农民往往都是村里的能人或经济条件较好的成员,保留此类群体的集体“三权”,有助于促进其带动家乡和村民发展,进而维系乡村凝聚力和文化传承。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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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红利谈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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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凸显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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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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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红利在《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城乡融合发展中的新型城镇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城乡融合发展理念下的中国新型城镇化道路承载着时代和实践特色,既不同于传统常住人口的城镇化,也不应简单追求户籍人口的城镇化。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既要承认城乡二元政策下乡村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保障作用,也要直面城镇化进程中乡村的凋敝和农民的弱势;既是和农业现代化及乡村振兴战略协同发展的城镇化,也是和提高城乡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相协调的城镇化。要转变依靠农地征收和农村劳动力低成本、单向度扩张的传统城镇化模式,应积极构建城乡互动共荣的新型城镇化模式。首先,城乡二元政策的功能应由对乡村的“利用”转变为“优先发展”。对农村和农民保护的城乡二元政策是缩小城乡差距、保持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坚实保障;其次,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应从原来的经济稳定调节器扩展到文化生活调节器,使其成为一种和现代化、城市化发展相对应的生活生产样态载体;最后,新型城镇化建设应转变目前的用地模式,控制城市的用地规模,提高用地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传统城镇化发展模式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应凸显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这是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底线也是核心。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应对弱势的农民群体予以保护,同时对于强势群体施加压力机制,如此方能预防或避免实践中出现地方政府以城镇化为名,损害侵占农村和农民利益的情形。其一,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加强调户籍人口的城镇化,但进城落户的农民和原有城市居民在城镇化带来的发展红利享有上仍存在不平等。如何保障进城农民权益,加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以人为核心的根本体现;其二,征收农地是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的主要用地模式,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关于农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中;其三,保留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三权”可以促进城乡要素的流动,是构建新型城乡互动关系的体现。进城落户的农民往往都是村里的能人或经济条件较好的成员,保留此类群体的集体“三权”,有助于促进其带动家乡和村民发展,进而维系乡村凝聚力和文化传承。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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