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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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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刑民共治方案
· 司法如何治理“醉驾”行为
· 周礼之“军礼”
· 具有双重属性兼具规范性和事实性
· 应为变更契约下的代物清偿

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刑民共治方案
评《互联网金融行为的“罪与非罪”》

( 2024-0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李晓明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网络犯罪的大量涌现使得传统刑法理论在应对严重社会危害行为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在金融领域表现尤甚,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治理方案,对于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金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互联网金融行为的“罪与非罪”——刑民交叉视野下的问题研究》一书给出了答案。
  该书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彰所著,作为作者“刑民交叉”研究系列的第二部专著,秉持延续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呈现出了鲜明的个人特色。该书在互联网金融犯罪领域的独到见解,不仅对于实践中化解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认识和理解金融刑法的法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作者基于经济刑法领域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刑民交叉领域的扎实理论功底,深入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现状与问题,取道实质刑法解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并且符合罪刑法定要求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
  该书认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辩证地加以看待,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并不合适,尤其在面对民法色彩较浓的经济行为时,刑法更应当谦虚谨慎。树立重民轻刑的思想,通过刑民交叉的路径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中的地位,限缩刑事打击圈,或许能够成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良性规范发展的可行之策。
交织的一对矛盾
  该书开门见山地指出,互联网金融在一度受到政策鼓励的同时,由于自身天然的非法集资属性受到严厉的刑事打击,这一有趣又无奈的现象折射出了交织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需求与刑法滞后规制间的复杂矛盾。现有治理模式下,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任何互联网金融在形式上都可以全部入罪,入罪边界的模糊致使实质监管难以为继,为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类推适用行政监管方式导致互联网金融体量小数量大的创新优势无从发挥,无异于“自废武功”,运动式的治理模式需要以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又难免“饮鸩止渴”,法律是平衡的技艺,如何权衡两者的关系成为互联网金融治理难以回避的问题。
  针对这一矛盾,该书的批判性与反思性令人印象深刻。一方面,从结果倒推过程,发展互联网金融抑或限制互联网金融这个问题似乎已经出现既定的答案,如果传统治理模式可以及时修正或许能够导向不同的结局,该书的出现可能是有些晚了;另一方面,该书的出现可能并不算晚,互联网金融一定不是传统金融的最后一次创新,金融行业的发展与风险规制间的矛盾必将长期存在,该书立足于反思解决这一矛盾,其借鉴意义与学术价值也将长期存在,其所提出的方案与设想有利于避免传统金融的下一次创新重蹈覆辙。
新颖的一条路径
  该书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边界模糊,实践中大幅异化入罪的根本原因见解独到,其认为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刑轻民思想,使刑法在治理互联网金融过程中越过了前置的金融法规,从最后一道防火墙跃升到最前线,对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据此,该书提出,传统重刑轻民的理念应随着民法典时代到来而适时转向,最大程度地容忍金融领域的不规范行为,降低刑事否定性评价出现的频率,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底线的前提下,为金融创新发展保留最大空间。
  该书所坚持的刑民交叉的研究方法,便是将这种理念落到实处的切实路径。民法在刑法构成要件要素解释中的重要地位已得公认,其在出罪阶段同样可以提供丰富的正当化依据,该书将目光往返流转于刑法内外,在坚持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根本前提下,尝试以民法上的概念、基础法律关系、免责事由等作为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法益侵害性和出罪事由的依据,对于应对互联网金融这一相对较新的领域提供了更加新颖的视角,使得整体研究更为周延,有助于突破既有的研究瓶颈,透出前瞻性与独创性。
完整的一套方案
  该书通过构建刑法内部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的判定标准,修正法律体系中互联网金融的治理模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方案。该书认为在刑事司法层面,首先,应严格限缩犯罪圈,对互联网金融的“非法性”进行“未经批准”与“违反国家规定”的双重检验,将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解构为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以此排除不满足形式构成要件或者虽然满足形式构成要件但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并通过民法免责事由为出罪提供理论支持。其次,该书在主张限缩犯罪圈的同时,提倡其他部门法的积极作用,以避免刑法单打独斗。通过协调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的衔接机制,尤其是注重金融监管部门作用的发挥,力争在最大程度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给予互联网金融空间。
  “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以人民为中心的民刑共治新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该书不仅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可行方案,更是因应“民刑共治”理念的有益探索,不仅是当下现实困境的收之桑榆,更是对未来安全风险的未雨绸缪,其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或将随着时代的演进而长存弥新。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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