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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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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判决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
主审法官:新型商业模式下非同业竞争者也可构成竞争关系

( 2024-0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曹天健
□ 本报通讯员 何文婕 时满鑫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原告、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XR扩展现实技术(英文名称:Extended Reality,缩写为XR),是指通过计算机将真实与虚拟相结合,打造一个人机交互的虚拟环境,是VR虚拟现实技术(英文名称:Virtual Reality,缩写为VR)、AR增强现实技术(英文名称:Augmented Reality,缩写为AR)、MR混合现实技术(英文名称:Mixed Reality,缩写为MR)等多种技术的统称。
  当前应用市场中,VR设备占主要地位,VR虚拟现实技术在游戏、娱乐、教育、医疗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在VR产业和技术突飞猛进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寄生”于VR生态并蚕食正当商业模式的现象,如某VR网站的业务模式,付费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PICO提供的游戏资源,破坏了PICO产品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使得本属于PICO的收入、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PICO基于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容而产生的经营收益。
  在此案中,海南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PICO核心产品包括VR一体机产品,同时通过“PICOVR助手”App等软件提供辅助功能。王某在其运营某VR网站中的PICO一体机游戏专区页面,宣传其可提供大量PICO游戏资源,这些PICO资源需用户支付会员费成为某VR网站会员后,由王某通过某VR网站向用户提供PICO账号及密码信息,并指导某VR网站付费用户使用账号和密码获取PICO游戏资源。除向用户提供PICO账号及PICO游戏外,王某还指导、帮助用户以多种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游戏,并提供相应教程和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王某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游戏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业惯例和互联网账号实名制的前提下,仍实施侵权行为,既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又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商业道德,明显具有违法性。
  被告王某对外有偿提供PICO账号租赁服务的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一方面,被告王某的行为破坏了原告基于自主经营权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的规定和限制,增加原告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管理的成本和压力,扰乱PICO正常运营秩序和生态;另一方面,被告王某的行为导致大量用户无需注册PICO账号、付费购买游戏,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PICO提供的游戏资源,破坏了原告PICO产品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减损了原告关于付费资源的潜在交易机会,使得本属于原告的收入、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原告基于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容而产生的经营收益。
  被告王某将对原告经营管理的妨碍转化成自身竞争优势,也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审法官表示,该案探索解决了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确认问题。对于互联网行业经营者而言,竞争资源不仅包括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获取的优质商业资源,也包括平台经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用户和流量。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再局限于同业竞争。若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的交叉或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资源或者交易机会等利益造成损害,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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