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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张兰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芳与被告张兰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崔军华: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冬林:原告丁向东与被告陈冬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冬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丁向东335154.34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244元,由被告丁向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于彦斌、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东台市卓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彦斌、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东台市卓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消防验收委托合同于2023年8月11日解除;二、被告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卓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费用60000元;三、驳回原告东台市卓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080元,由被告东台市斌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强: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苏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赵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苏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5892元及利息(以本金48589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2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6062元,由原告东台市苏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0元,被告赵强负担15792元。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程浩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2,6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49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童利祥、孙宗玲、梁立付、孙荣强迫交易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68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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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648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吴江市智明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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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238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沈鑫宇、武苏蒙罚金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445.8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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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2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4)吴江执字第0375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7,407.8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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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换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2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142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618.0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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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29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郑汉甜与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348,276.93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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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美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2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2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5,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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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后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421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7495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相关权益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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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1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437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国权与被执行人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75726.1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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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于2024年1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538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合计37702元(其中敖维亮案收款人尹赞、项灵强;朱贵成案收款人谢雪芳、张伟、张平安;周明案收款人彭志杨、刘小林、伍金举、刘前、秦文浩、宋飞、王如儿、冉光昊、刘权允、房华源、曹飞、李浩、何小杰、李文斌、黄阳、朱士增)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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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380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群、冯文亮敲诈勒索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8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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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0173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李海波盗窃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30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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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44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施学良与邵铭、项建兴、沈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88701.1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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