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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吴兴辉:原告叶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廖成进服装店诉被告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黔0502民初190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温昌尧:本院受理原告刘代发与被告温昌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82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吴金福:本院受理张红先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杨山:本院受理原告王友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142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程国刚、程诚:本院受理原告周洪兰诉程国刚、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鞍山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朱威: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与被告朱威、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3)皖0422民初925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王传勇、张应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勇、张应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皖0422民初33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2513号 乐清市英柏门业有限公司、董秋来:原告张俊宇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10时在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江徽:本院受理原告赵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97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程士皓:本院受理原告南海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9527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382民初95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补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七星关区齐蕊轩餐厅、罗与: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关区湘食汇商行,第三人七星关区齐蕊轩餐厅、罗与、罗滨、罗富艺、周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熊心元、舒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周青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黔2732民初13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23)黔2732民初1383号】定于2024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辜相静:本院受理原告黄国良与被告辜相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民:原告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502民初7912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期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陈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海彦与被告陈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82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陈学海、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张如波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719号 漆小群:本院受理原告陈明中与被告漆小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漆小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陈明中办理位于蓬莱镇郪江中路隆盛街安置小区1栋2单元3楼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大英房权证蓬莱200900651号)产权变更登记为陈明中单独所有,所需税费由陈明中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计550元,由原告陈明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615号 唐勇:本院受理原告李丽梅与被告唐勇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李丽梅与唐勇离婚;婚生女唐怡萱由唐勇抚养,李丽梅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唐怡萱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李丽梅、唐勇各自承担50%,至唐怡萱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李丽梅、唐勇各自负担2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包富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心伦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用160564.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书华、张贺群: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雪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农资款354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353号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蒋元与被告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蒋元与张建军离婚;婚生女张思涵由蒋元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婚生子张易凡由张建军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车牌号为川JHE649的帝豪牌小型轿车由蒋元所有,张建军协助蒋元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登记完成后的当日,蒋元向张建军支付车辆折价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蒋元、张建军各自负担2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声 明
  本人已于2023年10月20日向北京中科喀斯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职,公司2023年11月17日召开的股东会已完成董事变更,确认本人不再担任董事长。为此,本人郑重声明:本人自2023年11月17日起不再是北京中科喀斯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工作,不再承担任何涉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在公司新董事长并法定代表人产生之前,如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从事任何活动,自负其责,与本人无任何关联。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强
2024年1月20日
烟台海警局龙口工作站
行政处罚告知书

烟海警(龙)行罚告字〔2023〕2号
李朝军:
  经查,发现你存在下述违法行为:2023年5月25日,你驾驶“辽长渔运65010”船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出海捕捞作业,在大竹山岛附近海域被烟台海警局查获;船上共八名船员,其中包括一名二级船长、一名三级轮机长,无助理船副,涉嫌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且你作为船主兼船长不能依法提供船舶相关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驾驶“辽长渔运65010”船在禁渔期间无证捕捞行为处罚款68000元并没收船舶;对“辽长渔运65010”船未按规定配备助理船副,处罚款30000元,合并执行对你处罚款98000并没收船舶。
  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向本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机构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电厂西路1061号,联系人:王警官、刘警官。电话:0535-8956110
烟台海警局龙口工作站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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