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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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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德辉、罗永明、青海汇奕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怡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青0105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高会林:本院受理青海浙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5民初54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余兵:本院受理石赛、侯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62400元(陆万贰仟肆佰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11时在潆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蒲秒:本院受理曾国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9200元;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开庭、判决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后2024年2月28日10: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郑霆钧:本院受理刁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后2024年2月28日9: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杨起飞: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6719号段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蒲成缘:本院受理唐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7900元,并以376000元为基数按每月6‰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后2024年2月28日14: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琳聆:本院受理赵若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将阆中市保宁办事处阆水东路金沙半岛一期2幢2单元3层2号抵押给原告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后2024年2月28日15: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聪:本院受理欧子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息);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后2024年2月29日9: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周小海:本院受理西宁市城北区和蓝之家移门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胡建云: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周小海:本院受理西宁市城北区莱克多门业经营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5民初85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杨小春、龙庭文:关于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1.杨小春、龙庭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物业费2084.32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雷敏:原告李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山玲、昌凤:本院受理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诉杨显波、你们、杨显金、王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辽0115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3)辽0115民初44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青海福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兰增文与你公司、李科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青0104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湘港电机有限公司、陈红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颐鑫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1723民初3041号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刘丽朋、梁晓莉:我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13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陈中见、上海雪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正春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94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句容恒坚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句容市华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巫才浩:本院受理陈志全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均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朱庆林:原告张生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郭庆圆、厉顺荣、厉明亮:本院受理(2023)苏1183民初9205号蒋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林长礁、林敏:本院受理杨华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武汉林益轩家居有限公司:你单位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裕昌工业园环宇西路20号拖欠12名员工工资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陂人社监先告(2024)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法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三日内支付12名员工工资307446元。你单位如对本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提出陈述(申辩)。对单位吊销许可证或拟处罚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对个人拟处罚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380号,联系电话:027-61002337;武汉市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249号,联系电话:027-6100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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