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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检察监督为村民讨回公道

( 2024-0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窗口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胡传仁 史斌

  “这个官司折腾我四年了,10多万元的债务让我心神不安,无法外出打工挣钱。是检察院的监督为我洗清了债务!”近日,拿着生效判决书的王某来到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致谢。
  “我不欠钱,怎么就成了被执行人?”王某说,2021年2月24日,其突然接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人员解释说,某水泥经销商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缺席判决其偿还水泥款14.6万余元。
  原来,2016年至2017年,王某在息县某商砼站从事会计、收料员工作,负责接收商砼站购买的水泥,并作为开票人出具收款收据。后来,商砼站被注销,所欠货款没有支付给某水泥经销商。“我当时只是商砼站的员工,不应该承担责任,我也不知道对方起诉了我。”王某来到息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息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卷宗发现,法院判决书中所列王某信息与申请监督人王某提供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在其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况下,法院与其联系不上,便通过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审理时,其未到庭。办案检察官经调查核实,王某在诉讼期间,没有离开户籍地,一直在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办案检察官又调取原商砼站个体户登记信息、王某保管的账册和记账凭证、工资领取表等,并询问了原经营者、工作人员,最终确认王某只是会计、收料员,其收料出票系职务行为,并非以个人名义购买水泥。2022年7月3日,息县检察院提请信阳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
  在信阳市两级检察院监督下,息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据王某申请,追加商砼站原合伙人成某等三人为被告。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作为原商砼站会计、收料员,负责接收水泥并出具票据,其出票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商砼站已注销,但注销前对外所负债务应由合伙人承担,遂判决成某等三人共同偿还水泥货款。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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