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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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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福建省内民营经济体量大、范围广。为了给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修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破各种‘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让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能‘实实在在、心无旁骛做实业’,推动全省企业高质量发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洪旺表示。
充分调研回应突出诉求 2009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福建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许永西介绍说。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出现了一些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反映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现象。个别地区存在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许永西表示。同时,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等问题也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困扰。 为了回应新时代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实现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及时将《条例》修改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启动《条例》修改工作,省工信厅会同省司法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各有关单位深入企业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反复修改完善。 作为企业与企业家的代表组织,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在本次《条例》修改中全过程配合了立法修改。 “我们通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各地各类企业进行调研,充分听取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了他们关切的突出诉求。”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刘捷明介绍说。 此次《条例》修改也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职能定位作了规定,明确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 “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是福建企业家的精神特质。本次《条例》修改将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以及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写入《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新创造和发展壮大,立足实业,兴省强省。 “《条例》倡导社会各界营造鼓励创新的氛围,宽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创新改革中出现的失误,也彰显了福建省一直以来尊重企业家、重视企业家的鲜明态度。”许永西表示。 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为此,《条例》设置条款,促进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制定规划、政策以及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准入条件或者实施标准。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其他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激发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此次《条例》修改要求全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环境,精准制定实施企业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及时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黄洪旺说。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的诚信管理。 《条例》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信履约,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良好环境。 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黄洪旺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切,优服务、强保障、破难题,以法治力量为企业减负担、添动力、提信心。 对于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针对企业家反映的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问题,《条例》明确,相应国家机关在办案时应依法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条例》规定,在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事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范围、数额、时限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 针对个别地区存在行政机关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时,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 针对失信惩戒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失信惩戒措施提出异议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告知核查结果。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 针对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困扰企业的问题,《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因虚假、失实报道或者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致使企业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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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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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亲”“清”底色以法治加固“护企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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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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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福建省内民营经济体量大、范围广。为了给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修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破各种‘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让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能‘实实在在、心无旁骛做实业’,推动全省企业高质量发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洪旺表示。
充分调研回应突出诉求 2009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福建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许永西介绍说。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出现了一些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反映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现象。个别地区存在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许永西表示。同时,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等问题也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困扰。 为了回应新时代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实现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及时将《条例》修改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启动《条例》修改工作,省工信厅会同省司法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各有关单位深入企业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反复修改完善。 作为企业与企业家的代表组织,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在本次《条例》修改中全过程配合了立法修改。 “我们通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各地各类企业进行调研,充分听取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了他们关切的突出诉求。”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刘捷明介绍说。 此次《条例》修改也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职能定位作了规定,明确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 “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是福建企业家的精神特质。本次《条例》修改将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以及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写入《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新创造和发展壮大,立足实业,兴省强省。 “《条例》倡导社会各界营造鼓励创新的氛围,宽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创新改革中出现的失误,也彰显了福建省一直以来尊重企业家、重视企业家的鲜明态度。”许永西表示。 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为此,《条例》设置条款,促进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制定规划、政策以及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准入条件或者实施标准。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其他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激发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此次《条例》修改要求全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环境,精准制定实施企业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及时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黄洪旺说。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的诚信管理。 《条例》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信履约,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良好环境。 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黄洪旺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切,优服务、强保障、破难题,以法治力量为企业减负担、添动力、提信心。 对于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针对企业家反映的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问题,《条例》明确,相应国家机关在办案时应依法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条例》规定,在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事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范围、数额、时限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 针对个别地区存在行政机关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时,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 针对失信惩戒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失信惩戒措施提出异议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告知核查结果。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 针对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困扰企业的问题,《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因虚假、失实报道或者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致使企业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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