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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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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会商机制实现行政争议化解合力

( 2024-01-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王薇 焦梅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是法院司法改革任务之一。在裁判文书网对“行政撤诉案”和“行政调解案”进行检索甄别后,笔者共获取484619份行政裁定书和4245份行政调解书。通过对行政争议诉中化解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行政争议诉中化解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化解率“偏低化”。经统计,研究样本的行政争议诉中化解率为15.3%。从化解方式看,因当事人成功和解或自身原因,原告撤诉,案件以“行政裁定书”方式结案的比例为15.17%;因当事人成功调解,案件以“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的比例为0.13%。从案件类型看,行政诉讼案件化解率略高于行政赔偿案件化解率。从化解分布看,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的诉中化解率分别为32.8%、9.1%和4.0%。
  二是化解阶段“集中化”。一审阶段,行政争议成功化解376126件,占全部化解案件数的76.9%;二审阶段,行政争议成功化解61160件,占全部化解案件数的12.5%;再审阶段,行政争议成功化解13965件,占全部化解案件数的2.9%。因一审阶段收案数量最多,诉中化解数量也相对较多。二审和再审阶段的诉中化解数量依次递减,从样本的化解数量和化解率综合分析,一审阶段是行政争议化解的“黄金时段”。
  三是化解案由“多样化”。因行政管理领域众多,行政争议类型繁多,诉中化解案由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征收补偿、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和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样本中化解数量较多的四大案由。和解撤诉化解的主要案由为:征收补偿、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调解化解的主要案由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等。上述案由是总括案由,每类案由又可细分为不同类型的小案由。
  四是化解理由“差异化”。引发行政争议的症结点主要表现为对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事实认定、结果合理性以及政策理解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诉中化解就是在诉讼过程中解决认识分歧的过程,经沟通协调,原告与被告或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达到,便会考虑撤回起诉。被告因害怕案件败诉影响政绩考核,有损行政机关形象,或担心由此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诉讼,造成信访维稳压力等,便会考虑通过赔偿、补偿,履行法定职责,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与原告和解。
  对此,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多关注当事人内在需求和化解需要,让争议化解赢得支持和认可。要时刻关注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使其感到被信任、被尊重,有安全感、有获得感,不断增强当事人的化解获得感,减少抵触和抗拒心理;建立行政争议诉中化解奖励机制,为化解奖励提供可操作性指引。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借鉴人民调解员的补助办法,设立行政争议诉中化解专项奖励资金,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人员进行奖励;建立行政争议诉中化解会商机制,形成化解合力。建立法院、司法局和各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争议诉中化解会商机制。确定各行政机关诉中化解对接联络员名单,充分调动行政机关参与诉中化解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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