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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影响的声明
根据(2021)苏02民初121号及(2022)苏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无锡数据博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作出如下声明:我公司使用“DATABOSCN+数据博世”商标标识和“数据博世”企业字号,侵犯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商标权。我公司现已停止使用上述侵权名称及标识。我公司与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或授权关系。特此声明!
声明人:无锡数据博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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