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平安中国
9 6/9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涉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 划定“消费”标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 贯彻“罚过相当”原则打击违法行为
· 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引作用
· 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 以镇村“小平安”汇聚市县“大平安”

贯彻“罚过相当”原则打击违法行为

( 2023-12-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朱虎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在“罚”,司法机关在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时,应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过去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对购买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高额索赔的行为全部支持,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定干扰;二是对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行为,一律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利于打击和遏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要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贯彻了“罚过相当”原则,有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本报记者刘洁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