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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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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本质是网络言语信息类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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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谈网络暴力犯罪——
其本质是网络言语信息类暴力犯罪

( 2023-12-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周立波在《法治研究》2023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法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肆意利用言语信息诋毁、谩骂、攻击、伤害他人或者随意处置他人个人信息,从而给他人造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迫,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而是一类犯罪现象的统称,其本质是网络言语信息类暴力犯罪。网络暴力犯罪应与其他言语信息型网络犯罪和网下暴力犯罪进行区分。
  网络暴力犯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四种:一是谩骂侮辱型。此类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通过语言、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发表侮辱性言论信息,对被害人公然实施羞辱、诋毁、谩骂,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行为通过侮辱性言论在网络公共空间的大量传播,会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使被害人感觉自身被集体否定评价,从而产生自我怀疑甚至自毁自弃。此类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间接侵犯生命、身体健康权;二是造谣诽谤型。此类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虚假的事实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对被害人进行肆意的诋毁和中伤,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点是通过捏造的虚假信息对被害人进行恶意的诋毁中伤,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损害其身心健康,侵犯的也是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同时,与事出有因的侮辱型网络暴力犯罪不同,随意捏造针对他人人身权益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也会给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侵犯网络空间秩序法益;三是泄露隐私型。此类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空间中擅自披露和处置他人个人隐私信息,意图使他人遭受网络舆论和现实谴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等人身权益;四是寻衅滋事型。此类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随意对他人发送滋扰信息,恶意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的行为。
  网络暴力犯罪的惩治存在刑法适用和刑事追诉的双重困境,需要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总体而言,既要解决实体上刑法定性难的问题,也要畅通程序上存在的追诉障碍,此外还要考虑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和对此类案件的刑事政策,以对网络暴力犯罪进行综合惩治。具体如下:进一步明确典型网络暴力犯罪的刑法适用;修改相关法律,畅通侮辱、诽谤型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刑事追诉的程序;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等,从而更好地惩治网络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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