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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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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小勇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就“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部署。贯彻落实《行动方案》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一体推进保护运用提供制度基础。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治理,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综合立法,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为知识产权运用营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也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作用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体系逐步健全,并根据创新和经济发展需要及时予以调整、修改和完善。然而,因缺少统合基础,各单行法在衔接、统一和协调上仍存在一定问题。与此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创造速度不断加快、创新成果产出类型不断丰富拓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出现了尚未充分立法的领域,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鉴于此,《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综合立法,一体推进专利保护和运用。这就要求各个地方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从地方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地方为试点,突出地方特色,重点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转化运用的保障机制,鼓励各地在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立法,明确知识产权一般与共同规则,以制度激发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活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提供内生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任务部署、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应有之义。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存在整体质量效益不高,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偏少等突出问题。畅通转化运用渠道,要解决好保护体系不完备,衔接不顺畅,协同性不足,制度合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从政策制度上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引导和激励,提升争议纠纷解决质效,强化和有效运用各种激励政策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利于保护和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市场化机制促进专利在不同区域、不同主体的流转,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的价值链,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衔接,从源头上解决科技与产业、专利与经济之间“两张皮”的问题。鉴于此,《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在准确判断国内外形势新特点的基础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综合用好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加强保护机构建设,推动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强化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为“走出去”企业维护正当权益保驾护航。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大国之间角力的重要筹码,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作为维护本国技术、品牌优势的重要手段,试图通过非正常的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调查等方式,持续加大对我国企业的打压,维持其在市场和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发达国家频繁被控侵权、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屡遭侵权,甚至国家层面的贸易调查、制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海外利益面临严峻挑战。整体来看,囿于重视度不够、能力不足等原因,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多为不利结果。鉴于此,《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快速响应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加强海外专利信息和维权援助服务。持续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试点设立海外分中心和服务站点。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涉外纠纷应对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形成政府指导、机构支持、企业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模式。做好商标海外抢注预警和维权援助指导,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创新是前提,保护是手段,运用是目的。下一步,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能够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生产力,支撑实体经济做优做强。 (作者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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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高效转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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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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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小勇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就“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部署。贯彻落实《行动方案》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一体推进保护运用提供制度基础。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治理,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综合立法,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为知识产权运用营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也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作用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体系逐步健全,并根据创新和经济发展需要及时予以调整、修改和完善。然而,因缺少统合基础,各单行法在衔接、统一和协调上仍存在一定问题。与此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创造速度不断加快、创新成果产出类型不断丰富拓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出现了尚未充分立法的领域,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鉴于此,《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综合立法,一体推进专利保护和运用。这就要求各个地方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从地方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地方为试点,突出地方特色,重点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转化运用的保障机制,鼓励各地在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立法,明确知识产权一般与共同规则,以制度激发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活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提供内生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任务部署、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应有之义。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存在整体质量效益不高,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偏少等突出问题。畅通转化运用渠道,要解决好保护体系不完备,衔接不顺畅,协同性不足,制度合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从政策制度上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引导和激励,提升争议纠纷解决质效,强化和有效运用各种激励政策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利于保护和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市场化机制促进专利在不同区域、不同主体的流转,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的价值链,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衔接,从源头上解决科技与产业、专利与经济之间“两张皮”的问题。鉴于此,《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在准确判断国内外形势新特点的基础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综合用好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加强保护机构建设,推动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强化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为“走出去”企业维护正当权益保驾护航。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大国之间角力的重要筹码,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作为维护本国技术、品牌优势的重要手段,试图通过非正常的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调查等方式,持续加大对我国企业的打压,维持其在市场和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发达国家频繁被控侵权、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屡遭侵权,甚至国家层面的贸易调查、制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海外利益面临严峻挑战。整体来看,囿于重视度不够、能力不足等原因,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多为不利结果。鉴于此,《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快速响应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加强海外专利信息和维权援助服务。持续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试点设立海外分中心和服务站点。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涉外纠纷应对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形成政府指导、机构支持、企业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模式。做好商标海外抢注预警和维权援助指导,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创新是前提,保护是手段,运用是目的。下一步,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能够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生产力,支撑实体经济做优做强。 (作者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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