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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3)苏1323民初9499号
陈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魏迎春与被告陈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周雪:本院受理徐小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在公告送达后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黔0326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192号
尤彭程:本院受理原告李吉与被告尤彭程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1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6584号
张李:本院受理原告李鸿雷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156号
陈太杰:本院受理原告周丹凤与被告陈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163号
仲继和、苗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恒与被告仲继和、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216号
徐广兵: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219号
林蟒: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635号
淮安市淮安区新如意服装厂: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永佳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新如意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8348号
毕云飞、毕建军、焦叶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海兵与被告毕云飞、毕建军、焦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8550号
田太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五里加油站与被告田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8582号
淮安市绿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庆与被告淮安市绿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8661号
孙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唐氏五金门市与被告孙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9214号
赵亚楠: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新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执506号
王海泉: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矿区广源氧气厂申请王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冻结、划拨、查封)、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停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05号
王丕平:本院受理原告万洋与被告王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洋偿还借款本金27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①以本金27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②以本金27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①②之和)。如果被告王丕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8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048元,由被告王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3858号
洪卫国(身份证号码:32052519801017051X):本院受理原告沈水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385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狮山派出所
告知人:王喜义,陈海峰
被告知人:吴中朋,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70年11月20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522121197011204416。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0月7日17时许,你在苏州市虎丘区塔园路111号狮山交警事故处理中队6号调解室因琐事与杜宝玉发生纠纷,遂对杜宝玉实施了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和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五日。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狮山派出所
告知人:王伟、王梓鑫
被告知人:孟周婷,性别:男性,出生日期:2004年4月25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410328200404259832。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于2023年09月15日22时许在苏州市高新区何山路金邻公寓美食广场的金邻饭店吃饭时与普永江因琐事发生口角,之后你用啤酒瓶对普永江进行殴打,经鉴定普永江的损伤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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