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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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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凡林: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凡林、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20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刘凡林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7847.59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刘凡林名下车架号为:LSGPC54U8DF055741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刘凡林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刘凡林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高益森: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益森、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26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高益森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19611.89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高益森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4、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高益森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王斌、无锡汇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无锡汇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22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斌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71420.1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无锡汇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架号为:WBADX3107BE629951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王斌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王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吕瑞玲、无锡天脉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瑞玲、无锡天脉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21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吕瑞玲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23928.53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无锡天脉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架号为:LGBH52E09KY613983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吕瑞玲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吕瑞玲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陈高: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29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高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3868.32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陈高名下车架号为 LBELMBKC2EY556661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陈高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陈高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凯、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41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凯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0472.8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王凯名下车架号为:LSVFV6181D2168272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王凯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王凯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李忠兴: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兴、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42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忠兴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06932.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李忠兴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4、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李忠兴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朱金梅: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梅、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39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朱金梅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7977.56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朱金梅名下车架号为:LNBMCUBK0FT111947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朱金梅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朱金梅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吉瑾: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瑾、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40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吉瑾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1423.04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吉瑾名下车架号为LSGBE5448GG006980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吉瑾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吉瑾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龚伶华: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伶华、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46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龚伶华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5842.9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龚伶华名下车架号为:LSGPC52H0GF153351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龚伶华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依法判令被告龚志超对前述1、4项诉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龚伶华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王朝海: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海、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19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朝海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5586.75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王朝海名下车架号为LHGGM2652B2125242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王朝海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王朝海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曾传光: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传光、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13民初20825号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曾传光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7375.34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曾传光名下车架号为LVGBH51K4CG051685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巴元达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诉请1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曾传光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元;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曾传光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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