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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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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李宏伟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名购房”引发的纠纷,判决名义所有权人李某协助借名人赵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查明,2018年,赵某欲购房却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便与朋友李某协商借用其名义购房,二人签订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书》,约定:实际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由赵某承担,该商品房的一切权利归赵某所有。商品房交房及房屋产权证办结后,李某应无条件将该商品房转让给赵某,所需费用由赵某承担。 同年6月,李某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100万元。房屋首付款44万元及后续贷款偿还均由赵某承担。 2021年4月,李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022年6月1日,赵某提前结清购房按揭贷款合同项下剩余本息,遂要求李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赵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为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对于借名购房事实的认定,应综合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持有情况等案件信息进行审查。借名购房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借名人无权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仅能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在现行法律并未对借名购房合同所涉房产的物权归属作出任何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借名人未经不动产登记仅依据借名合同取得的权利属于债权,房产仍归属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出名人。即在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名人可以主张的是债权而非物权,一旦房屋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借名人无权利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借名购房”协议也将无法履行。 法官提醒,“借名购房”行为在合同效力、诉讼举证、标的物转让等方面均存在风险,这也给借名人敲响了警钟,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切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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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拒绝返还 确认归属协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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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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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李宏伟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名购房”引发的纠纷,判决名义所有权人李某协助借名人赵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查明,2018年,赵某欲购房却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便与朋友李某协商借用其名义购房,二人签订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书》,约定:实际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由赵某承担,该商品房的一切权利归赵某所有。商品房交房及房屋产权证办结后,李某应无条件将该商品房转让给赵某,所需费用由赵某承担。 同年6月,李某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100万元。房屋首付款44万元及后续贷款偿还均由赵某承担。 2021年4月,李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022年6月1日,赵某提前结清购房按揭贷款合同项下剩余本息,遂要求李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赵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为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对于借名购房事实的认定,应综合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持有情况等案件信息进行审查。借名购房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借名人无权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仅能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在现行法律并未对借名购房合同所涉房产的物权归属作出任何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借名人未经不动产登记仅依据借名合同取得的权利属于债权,房产仍归属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出名人。即在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名人可以主张的是债权而非物权,一旦房屋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借名人无权利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借名购房”协议也将无法履行。 法官提醒,“借名购房”行为在合同效力、诉讼举证、标的物转让等方面均存在风险,这也给借名人敲响了警钟,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切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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