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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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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王竹萌 左尚昆 建设施工产生振动导致房屋受损、公交场站扰民、楼上楼下因噪声产生矛盾……日常生产生活中,各种振动、噪声可谓无处不在,只要别太“过”,大家往往都能接受,但过度的侵扰还是会造成环境污染,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群众遭遇振动、噪声形成的侵扰后该如何维权?法院又如何确定振动“过”与“不过”?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因振动涉诉案件进行了梳理,在以案释法的同时,提醒各方应注重环境保护,共同依法守护安宁健康的生活环境。 工程振动损毁民宅 难证因果公司当赔 “他们每天都会用大型设备建桥梁、挖土石,不仅噪声大,高频的振动还毁坏了房屋。”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刘先生说,此前某工程公司在其家附近修建高速公路时,由于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巨大的噪声和振动导致其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他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 对此,被告工程公司认为,刘先生家与施工点距离百米左右,没有直接侵害;刘先生家房屋所建年代久远,老旧房屋存在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等情形极为普遍,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公司施工有关。 庭审中,刘先生对房屋损坏与工程公司的施工之间因果关系及房屋修复价格申请了鉴定,但因其房屋尚无具体的鉴定标准,导致本案因果关系无法鉴定。此外,在鉴定房屋修复价格时,刘先生表示因已对房屋进行过保温处理,不同意继续评估,要求法院根据现场照片进行判决。 综合案情后,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侵权行为系施工中的振动,刘先生主张振动导致房屋损坏属于环境侵权范围,因此案件审理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工程公司承担。然而,工程公司并未证明其建设工艺对周围建筑物不会造成损害。此外,法院认为,即便房屋裂缝与地质条件、年代质量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仍不足以免除或降低施工行为对房屋的不良影响。因此,工程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对本案所涉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现场勘验及专家证人出庭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判决该工程公司赔偿刘先生财产损失8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振动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之一,铁路振动、公路振动、地铁振动、工业振动等均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应注重保护环境,尽可能采取对周边环境、民居影响较小的方式,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环境造成侵害。 公交场站噪声过大 安宁权益理应保障 李先生的宅院被6000余平方米的公交场站从北面、西面形成合围,宅院与车站停车场最近处距离不到1米。每天从凌晨4点半到晚上10点半,公交场站内的车辆启动声、乘务员口号声、维修作业声等,此起彼伏地干扰着李先生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休息。 为此,李先生多次与客运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均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无奈之下,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并要求客运公司采取措施,为房屋加装隔音窗,确保自身获得安宁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生态局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李先生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Ⅰ类环境功能区的声音极限标准。结合双方位置关系,法院认定客运公司在经营公交场站期间排放超过声音极限标准的噪声,影响了李先生等人的正常生活,应当对李先生等人进行补偿,据此判令客运公司补偿李先生一家1万余元,按照相关标准每月支付补偿费直至噪声排放降至声音极限以下,并为李先生家临近公交场站一面的窗户加装隔音窗。 法官庭后表示,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污染与人们所处的状态和主观感受高度相关,如跳广场舞播放的乐曲,跳舞的人会陶醉其中,而周围的住户大多会觉得受到了噪声的干扰。所以,同一分贝的声音对不同个体造成生理上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经过专业检测后,对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范围的,侵权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楼上楼下因噪涉诉 邻里之间相互体谅 李先生住在张先生楼上,其女儿玩耍运动时产生的噪声时常打扰到张先生的生活和休息,双方为此多次进行过沟通,但矛盾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张先生认为,李先生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与义务,未对其子女进行正确行为教育与心理疏导,导致其女儿制造噪声,对张先生的生理与心理造成严重影响,遂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搬离,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对此,李先生认为,张先生要求其搬家没有道理,且张先生并没有什么损失,“他不仅每次上来都挺过激,还无缘无故报警,导致孩子现在一见到警察就害怕,道歉也应该是互相道歉”。 出警记录显示,李先生曾报警称张先生安装振楼器,后经警方调解,双方达成“楼上给孩子穿鞋、楼下尽量适应”的方案。此后某日,张先生又以楼上噪声扰民为由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李先生一家已休息,现场未听见噪声。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女儿制造的噪声,属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张先生、李先生作为相邻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因日常正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产生各种声音,张先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如认为受到的影响较大,可进行提示,但其此前提示的方式存在过激情形,并不妥当,今后应克制自己的言行;李先生作为楼上的住户,则应对自己、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侵扰邻居生活。 综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考虑到张先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的行为造成何种侵害及具体侵害结果,故对张先生所提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张先生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在日常生活中,李先生一家应考虑场合、时间,规范自身言行,避免造成噪声扰民的情形。”法官庭后表示,希望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共同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法官同时提醒,噪声污染不仅损害听力、影响睡眠和生活,还会损害视力、心血管,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公众应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也给予他人方便,以减少社会摩擦,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夜间施工侵扰生活 未获许可连带赔偿 某施工单位为追赶工程进度,在夜间也没有停下来,产生的噪声自然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为此,住在附近的黄先生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间施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此,两被告均表示,他们确实没有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平时偶尔会有夜间施工的现象,之后会避免。 经法院查明,相关行政部门曾出具行政处理意见书,对涉案工程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影响居民在夜间正常休息和睡眠的权利,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本案中,两被告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且迄今尚未获得夜间施工许可,因此黄先生有权要求被告停止夜间施工。黄先生虽未提供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相关证据,但两被告施工场地距离黄先生住处较近,根据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确会对附近住户造成影响,故黄先生要求补偿有其合理性。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施工时间、距离等因素,判令两被告以每人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老胡点评 随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城乡声环境质量状况获得明显改善。然而,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交通运输,抑或居民日常活动,都可能给环境造成振动,带来噪声,侵扰他人生活的安宁。 噪声污染损害人们身体和精神健康,使人们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感受和体验大为降低。因此,对于声环境质量应当像水环境、空气环境质量一样予以高度重视,多措并举、严格执法,切实消除噪声扰民问题。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大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声环境保护观念,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噪声污染的产生。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执法司法力度,持续增强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鉴定能力,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行为予以严厉追究。此外,作为居民,也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坚持互谅互让、和谐共处,共同构建安宁祥和的幸福家园。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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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共同维护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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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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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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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王竹萌 左尚昆 建设施工产生振动导致房屋受损、公交场站扰民、楼上楼下因噪声产生矛盾……日常生产生活中,各种振动、噪声可谓无处不在,只要别太“过”,大家往往都能接受,但过度的侵扰还是会造成环境污染,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群众遭遇振动、噪声形成的侵扰后该如何维权?法院又如何确定振动“过”与“不过”?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因振动涉诉案件进行了梳理,在以案释法的同时,提醒各方应注重环境保护,共同依法守护安宁健康的生活环境。 工程振动损毁民宅 难证因果公司当赔 “他们每天都会用大型设备建桥梁、挖土石,不仅噪声大,高频的振动还毁坏了房屋。”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刘先生说,此前某工程公司在其家附近修建高速公路时,由于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巨大的噪声和振动导致其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他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 对此,被告工程公司认为,刘先生家与施工点距离百米左右,没有直接侵害;刘先生家房屋所建年代久远,老旧房屋存在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等情形极为普遍,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公司施工有关。 庭审中,刘先生对房屋损坏与工程公司的施工之间因果关系及房屋修复价格申请了鉴定,但因其房屋尚无具体的鉴定标准,导致本案因果关系无法鉴定。此外,在鉴定房屋修复价格时,刘先生表示因已对房屋进行过保温处理,不同意继续评估,要求法院根据现场照片进行判决。 综合案情后,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侵权行为系施工中的振动,刘先生主张振动导致房屋损坏属于环境侵权范围,因此案件审理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工程公司承担。然而,工程公司并未证明其建设工艺对周围建筑物不会造成损害。此外,法院认为,即便房屋裂缝与地质条件、年代质量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仍不足以免除或降低施工行为对房屋的不良影响。因此,工程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对本案所涉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现场勘验及专家证人出庭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判决该工程公司赔偿刘先生财产损失8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振动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之一,铁路振动、公路振动、地铁振动、工业振动等均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应注重保护环境,尽可能采取对周边环境、民居影响较小的方式,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环境造成侵害。 公交场站噪声过大 安宁权益理应保障 李先生的宅院被6000余平方米的公交场站从北面、西面形成合围,宅院与车站停车场最近处距离不到1米。每天从凌晨4点半到晚上10点半,公交场站内的车辆启动声、乘务员口号声、维修作业声等,此起彼伏地干扰着李先生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休息。 为此,李先生多次与客运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均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无奈之下,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并要求客运公司采取措施,为房屋加装隔音窗,确保自身获得安宁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生态局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李先生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Ⅰ类环境功能区的声音极限标准。结合双方位置关系,法院认定客运公司在经营公交场站期间排放超过声音极限标准的噪声,影响了李先生等人的正常生活,应当对李先生等人进行补偿,据此判令客运公司补偿李先生一家1万余元,按照相关标准每月支付补偿费直至噪声排放降至声音极限以下,并为李先生家临近公交场站一面的窗户加装隔音窗。 法官庭后表示,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污染与人们所处的状态和主观感受高度相关,如跳广场舞播放的乐曲,跳舞的人会陶醉其中,而周围的住户大多会觉得受到了噪声的干扰。所以,同一分贝的声音对不同个体造成生理上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经过专业检测后,对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范围的,侵权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楼上楼下因噪涉诉 邻里之间相互体谅 李先生住在张先生楼上,其女儿玩耍运动时产生的噪声时常打扰到张先生的生活和休息,双方为此多次进行过沟通,但矛盾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张先生认为,李先生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与义务,未对其子女进行正确行为教育与心理疏导,导致其女儿制造噪声,对张先生的生理与心理造成严重影响,遂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搬离,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对此,李先生认为,张先生要求其搬家没有道理,且张先生并没有什么损失,“他不仅每次上来都挺过激,还无缘无故报警,导致孩子现在一见到警察就害怕,道歉也应该是互相道歉”。 出警记录显示,李先生曾报警称张先生安装振楼器,后经警方调解,双方达成“楼上给孩子穿鞋、楼下尽量适应”的方案。此后某日,张先生又以楼上噪声扰民为由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李先生一家已休息,现场未听见噪声。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女儿制造的噪声,属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张先生、李先生作为相邻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因日常正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产生各种声音,张先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如认为受到的影响较大,可进行提示,但其此前提示的方式存在过激情形,并不妥当,今后应克制自己的言行;李先生作为楼上的住户,则应对自己、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侵扰邻居生活。 综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考虑到张先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的行为造成何种侵害及具体侵害结果,故对张先生所提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张先生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在日常生活中,李先生一家应考虑场合、时间,规范自身言行,避免造成噪声扰民的情形。”法官庭后表示,希望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共同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法官同时提醒,噪声污染不仅损害听力、影响睡眠和生活,还会损害视力、心血管,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公众应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也给予他人方便,以减少社会摩擦,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夜间施工侵扰生活 未获许可连带赔偿 某施工单位为追赶工程进度,在夜间也没有停下来,产生的噪声自然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为此,住在附近的黄先生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间施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此,两被告均表示,他们确实没有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平时偶尔会有夜间施工的现象,之后会避免。 经法院查明,相关行政部门曾出具行政处理意见书,对涉案工程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影响居民在夜间正常休息和睡眠的权利,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本案中,两被告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且迄今尚未获得夜间施工许可,因此黄先生有权要求被告停止夜间施工。黄先生虽未提供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相关证据,但两被告施工场地距离黄先生住处较近,根据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确会对附近住户造成影响,故黄先生要求补偿有其合理性。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施工时间、距离等因素,判令两被告以每人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老胡点评 随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城乡声环境质量状况获得明显改善。然而,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交通运输,抑或居民日常活动,都可能给环境造成振动,带来噪声,侵扰他人生活的安宁。 噪声污染损害人们身体和精神健康,使人们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感受和体验大为降低。因此,对于声环境质量应当像水环境、空气环境质量一样予以高度重视,多措并举、严格执法,切实消除噪声扰民问题。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大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声环境保护观念,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噪声污染的产生。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执法司法力度,持续增强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鉴定能力,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行为予以严厉追究。此外,作为居民,也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坚持互谅互让、和谐共处,共同构建安宁祥和的幸福家园。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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