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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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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夏庆锋在《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在线订立格式条款的效力分析》的文章中指出: 在线订立格式条款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预先拟定并在网络空间广泛适用的合同条款,用户通过点击确认或浏览行为等表达接受,该格式条款则发生法律效力。在线订立格式条款存在多种形式,既包括在合同中直接罗列,也包括通过超链接或其他形式将补充条款纳入主合同之中,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让位于对形式的追求,通过大量且快速地适用格式条款,以促进效率价值与规模利益的实现。但是,在网络空间适用格式条款所依据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存在漏洞,同时又缺乏全面和可靠的机制来应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冲突。因此,需要对在线订立格式条款的生效基础进行分析并完善相关规则,以恢复网络空间缔约各方的利益平衡,体现法律对公平价值的维护。 相较于纸质合同而言,在线订立格式条款同样需满足成立与生效阶段的真实合意以及内容公平性要求,在符合订入控制与内容控制的前提下产生法律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就格式条款的内容,尤其涉及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说明,使用户注意相关条款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但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下的优势地位以及利用用户对于网络技术、专业词汇等并不熟悉的客观情况,其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时存在不足,甚至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直接引入点击合同与浏览合同,未能实现格式条款生效制度所欲调整不平等当事人地位的立法目的。 在线订立格式条款的生效存在合意瑕疵与内容违法性,虽然用户已经接受格式条款,但该接受的意思表示并非以积极、主动、明确的表意行为作出,不能认定为真实的意思表达,反而产生用户权益受侵害的风险。既有的效力补足措施可以对格式条款生效途径进行完善,包括利用社交信息流转、依据用户主观认识、通过显失公平原则等,虽然各项措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对用户真实意思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使所欲实现的校正格式条款生效的功能受限,无法发挥较好的规制效果。因此,应当建立具有体系性的格式条款效力制度,包括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各项义务的履行、当事人遵循对价原则以及要求监管机关制定有效条款与无效条款清单等内容,通过对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与监管机关三方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空间缔约活动形成当事人真实合意,使各方当事人受到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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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庆锋谈在线订立格式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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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具有体系性的格式条款效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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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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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夏庆锋在《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在线订立格式条款的效力分析》的文章中指出: 在线订立格式条款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预先拟定并在网络空间广泛适用的合同条款,用户通过点击确认或浏览行为等表达接受,该格式条款则发生法律效力。在线订立格式条款存在多种形式,既包括在合同中直接罗列,也包括通过超链接或其他形式将补充条款纳入主合同之中,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让位于对形式的追求,通过大量且快速地适用格式条款,以促进效率价值与规模利益的实现。但是,在网络空间适用格式条款所依据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存在漏洞,同时又缺乏全面和可靠的机制来应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冲突。因此,需要对在线订立格式条款的生效基础进行分析并完善相关规则,以恢复网络空间缔约各方的利益平衡,体现法律对公平价值的维护。 相较于纸质合同而言,在线订立格式条款同样需满足成立与生效阶段的真实合意以及内容公平性要求,在符合订入控制与内容控制的前提下产生法律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就格式条款的内容,尤其涉及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说明,使用户注意相关条款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但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下的优势地位以及利用用户对于网络技术、专业词汇等并不熟悉的客观情况,其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时存在不足,甚至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直接引入点击合同与浏览合同,未能实现格式条款生效制度所欲调整不平等当事人地位的立法目的。 在线订立格式条款的生效存在合意瑕疵与内容违法性,虽然用户已经接受格式条款,但该接受的意思表示并非以积极、主动、明确的表意行为作出,不能认定为真实的意思表达,反而产生用户权益受侵害的风险。既有的效力补足措施可以对格式条款生效途径进行完善,包括利用社交信息流转、依据用户主观认识、通过显失公平原则等,虽然各项措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对用户真实意思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使所欲实现的校正格式条款生效的功能受限,无法发挥较好的规制效果。因此,应当建立具有体系性的格式条款效力制度,包括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各项义务的履行、当事人遵循对价原则以及要求监管机关制定有效条款与无效条款清单等内容,通过对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与监管机关三方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空间缔约活动形成当事人真实合意,使各方当事人受到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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