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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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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构造与规制
· 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助力法治现代化建设
· 应以数据的“生产—流通”为分析框架
· 须尽最大努力规范平台内算法活动

林洹民谈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全面保护——
须尽最大努力规范平台内算法活动

( 2023-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林洹民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算法“监护”未成年人的规范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便携式智能化、数字化设备的发展,网络产品越来越早地进入未成年人的世界,使得未成年人获取信息、接受教育、社交互动的方式随之改变。新一代的青少年儿童可以说是数字时代的“原住民”,是伴随着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引发网络沉迷、不良信息影响以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等问题,需要法律作出有效的回应。欲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需要尽可能地调动各种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发挥制度的聚合效果。
  当下,以营利为目的的算法正在深刻地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父母等监护人看顾未成年人的权利正在被削弱。算法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特定行为或养成特定的思维方式,一定程度上扮演算法“监护”的角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监护人既没有意识与能力对抗算法,也可能会过度侵犯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更容易受到算法的不利影响。法秩序应当直接规范算法活动,以补强父母监护模式之不足。还应积极发挥算法的引导功能,借助轻推技术鼓励未成年人主动行使权利,并且要求算法使用人提供高级隐私设置与适龄化的服务,还要限制数字画像技术的商业应用以实现防沉迷的规制目标。对算法的规范当然不限于上述三种路径,算法使用人还可以通过算法风险评估、网络保护软件、设计标签系统过滤文本以及一定程度的人工审核等方式,将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纳入算法设计当中。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也应设置阶段性提醒,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列举式的规则设计具有滞后性,通过规范平台这一算法应用的数字生态系统,能够避免挂一漏万。在规范层面,民法典已改变了对平台的优容态度,避风港原则的地位下降,网络侵权的认定回归一般过错侵权判断;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守门人规则,要求超大型平台承担更多的义务。从避风港原则到守门人规则的转变,表明超大型平台应承担更为积极的义务,尽最大努力规范平台内算法活动,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全面保护。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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