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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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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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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以数据的“生产—流通”为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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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园谈数据财产权益的配置——
应以数据的“生产—流通”为分析框架

( 2023-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宁园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从数据生产到数据流通:数据财产权益的双层配置方案》的文章中指出:
  数据财产权益的配置应以数据的“生产—流通”为分析框架,分别进行数据生产环节的数据控制权配置和数据流通环节的数据利用权配置,以统筹数据流通与利用中的秩序目标和效率目标。该框架既可覆盖数据要素的全生命周期,也契合数据财产权益配置的制度目标。周延性方面,从数据价值产生到释放的整个过程,数据要素经历了生产、流通、利用三个阶段,这一分析框架可完整覆盖这一周期。数据生产、数据流通中均存在数据权益的配置问题。在数据生产环节,需确定产生的数据由谁初始控制;在数据流通环节,需确定其他需求者取得和利用数据的法律依据。合目的性方面,这一分析框架可形成制度合力,实现数据流通与利用中有序与有效的互促。
  数据生产环节,数据控制权配置应以数据生产为依据,承认数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数据享有一般数据控制权。应明确数据生产的内涵,界分数据生产环节与其他投入性生产要素的生产环节,界分数据生产与数字劳动,避免数据控制权主体的泛化。
  数据流通环节,数据利用权配置可依意定和法定两种模式展开。数据利用权的意定创设要求数据控制者作出允许数据需求者利用其数据的意思表示。以此为判定标准,数据利用权意定配置的常见形式为授权他人利用数据和公开数据。前者指数据控制者授予特定的数据需求者数据利用权,后者指数据控制者直接向公众公开其数据,不特定第三人均可依此取得公开数据的利用权。数据利用权的法定配置,是指数据利用权的配置不依数据控制权主体的意思进行,而由法律强制配置的情形。数据利用权的法定配置包括两种典型情形:一是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为优先保护其他特定的利益,应允许需求者访问、获取和利用数据;二是为促进数据流通和利用,数据权益的配置也应适当向数据需求者倾斜。为保护特定利益的法定配置发生于数据控制权与特定利益存在冲突、特定利益应优先保护的情形中,利益衡量的客体是相互冲突的具体利益;为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则是一种主动的、长远的利益衡量,不以具体的利益冲突为必要,利益衡量的客体是数据控制权与促进数据流通相关的公共福利,两者具有异质性,呈现具体利益与抽象利益、私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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