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史立梅在《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出罪路径探究》的文章中指出: 晚近以来,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分布发生了明显变化,法定犯、轻刑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大幅攀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应运而生。然而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出罪路径是否畅通。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来看,目前我国的出罪路径存在着实体法上规定的出罪事由与程序法上规定的出罪方式不匹配、实体法上规定的出罪事由类型化不足、程序法上规定的出罪方式单一等问题。 针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出罪路径上存在的问题,可以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从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出罪路径上的衔接、实现实体法出罪事由类型化、实现程序法出罪方式多元化等方面来加以解决和完善。首先,将现有实体法上的出罪事由和程序法上的出罪方式相衔接是完善出罪路径的第一步。一方面,需为刑法上已有的出罪事由匹配刑事诉讼法上的出罪方式;另一方面,对于即将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合规不起诉,需同步在刑法中将企业合规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由加以规定,以为程序法上的合规不起诉提供明确的实体法依据。其次,在理论研究较为成熟,实践经验足够丰富的情况下,为刑事诉讼法已规定的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上匹配相应的类型化出罪事由。最后,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出罪方式单一化问题,可以从扩张权力行使主体和增加出罪与入罪之间的缓冲地带两个方面加以解决。就前者而言,一方面可以改造和激活公安机关的微罪处分权,将公安机关的微罪处分权从立案阶段后移至侦查终结阶段,赋予公安机关对于已查清的案件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作出不移送起诉并撤销案件的决定;另一方面可以赋予法院在审判阶段针对没有刑罚处罚必要性(可以判处定罪免刑)或没有刑罚立即执行必要性(可以判缓刑)的案件作出暂缓宣告判决的决定,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根据被告人在考察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撤销还是宣告原来的有罪判决。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设置司法转处制度来缓和出罪与入罪之间的冲突。 总之,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域外的经验均表明,欲解决刑事司法中的出罪路径不畅问题,必须秉持刑事一体化的思维,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联动调整。 (赵珊珊 整理)
|
史立梅谈解决刑事司法中的出罪路径不畅问题——
|
须秉持刑事一体化思维
|
|
|
|
( 2023-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史立梅在《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出罪路径探究》的文章中指出: 晚近以来,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分布发生了明显变化,法定犯、轻刑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大幅攀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应运而生。然而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出罪路径是否畅通。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来看,目前我国的出罪路径存在着实体法上规定的出罪事由与程序法上规定的出罪方式不匹配、实体法上规定的出罪事由类型化不足、程序法上规定的出罪方式单一等问题。 针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出罪路径上存在的问题,可以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从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出罪路径上的衔接、实现实体法出罪事由类型化、实现程序法出罪方式多元化等方面来加以解决和完善。首先,将现有实体法上的出罪事由和程序法上的出罪方式相衔接是完善出罪路径的第一步。一方面,需为刑法上已有的出罪事由匹配刑事诉讼法上的出罪方式;另一方面,对于即将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合规不起诉,需同步在刑法中将企业合规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由加以规定,以为程序法上的合规不起诉提供明确的实体法依据。其次,在理论研究较为成熟,实践经验足够丰富的情况下,为刑事诉讼法已规定的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上匹配相应的类型化出罪事由。最后,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出罪方式单一化问题,可以从扩张权力行使主体和增加出罪与入罪之间的缓冲地带两个方面加以解决。就前者而言,一方面可以改造和激活公安机关的微罪处分权,将公安机关的微罪处分权从立案阶段后移至侦查终结阶段,赋予公安机关对于已查清的案件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作出不移送起诉并撤销案件的决定;另一方面可以赋予法院在审判阶段针对没有刑罚处罚必要性(可以判处定罪免刑)或没有刑罚立即执行必要性(可以判缓刑)的案件作出暂缓宣告判决的决定,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根据被告人在考察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撤销还是宣告原来的有罪判决。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设置司法转处制度来缓和出罪与入罪之间的冲突。 总之,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域外的经验均表明,欲解决刑事司法中的出罪路径不畅问题,必须秉持刑事一体化的思维,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联动调整。 (赵珊珊 整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