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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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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扈芳琼在《法律适用》2023年第8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消费欺诈的民事责任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网络带来的消费与交易便捷的背后,隐藏着信息漏洞和安全风险。网络消费的网络化、在线化、电子化,使网络消费欺诈具有不同于传统线下消费欺诈的特点,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互联网中消费欺诈现象更易发生,加大了监管难度。 网络消费欺诈危害严重,信息不对称是其根源。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网络消费欺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为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欺诈行为、权益侵害和因果关系。认定网络欺诈行为应考虑其对消费决策及消费者权益造成的影响;赔偿责任的构成不要求造成消费者物质或精神损害;因果关系判断应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对故意的判断需结合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告知义务通常可构成故意。 认定网络欺诈民事责任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地位并不对等,举证责任应有特殊安排。另外,网络消费不同于一般消费的独特性带来了更多新型问题,需要合理解决。首先,以过错推定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倒置缓解消费者的证明困难。因果关系和故意要件,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由受害人证明的话,成本高昂,困难重重,易使不法经营者逃避责任。重新配置网络消费欺诈的证明责任,则可缓和被害人举证和裁判者认定的僵化局面,亦有利于损害成本的合理分配。其次,经营者作出的有利消费者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承诺的效力需依据有效的立法和通行的理论来加以证明。再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与注意义务时,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被多部法律所确认。最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的选择有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以致对消费者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此宜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选择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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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芳琼谈网络消费欺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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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故意为其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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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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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扈芳琼在《法律适用》2023年第8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消费欺诈的民事责任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网络带来的消费与交易便捷的背后,隐藏着信息漏洞和安全风险。网络消费的网络化、在线化、电子化,使网络消费欺诈具有不同于传统线下消费欺诈的特点,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互联网中消费欺诈现象更易发生,加大了监管难度。 网络消费欺诈危害严重,信息不对称是其根源。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网络消费欺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为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欺诈行为、权益侵害和因果关系。认定网络欺诈行为应考虑其对消费决策及消费者权益造成的影响;赔偿责任的构成不要求造成消费者物质或精神损害;因果关系判断应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对故意的判断需结合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告知义务通常可构成故意。 认定网络欺诈民事责任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地位并不对等,举证责任应有特殊安排。另外,网络消费不同于一般消费的独特性带来了更多新型问题,需要合理解决。首先,以过错推定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倒置缓解消费者的证明困难。因果关系和故意要件,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由受害人证明的话,成本高昂,困难重重,易使不法经营者逃避责任。重新配置网络消费欺诈的证明责任,则可缓和被害人举证和裁判者认定的僵化局面,亦有利于损害成本的合理分配。其次,经营者作出的有利消费者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承诺的效力需依据有效的立法和通行的理论来加以证明。再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与注意义务时,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被多部法律所确认。最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的选择有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以致对消费者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此宜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选择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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