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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屏蔽广告行为需用多维视角

( 2023-09-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陈耿华

  前不久,一款屏蔽广告软件宣称将无限期停止更新,原因是其开发者收到一封控诉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函,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无论是前几年频繁出现的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还是新近出现的屏蔽手机开屏广告行为,对屏蔽广告行为的定性始终存在争议。从具体新闻说开,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屏蔽广告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多维度考量:
  一是经营者利益。经营者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法益,经营者正当、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利益是否受损是评估屏蔽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考量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负面评价。仅仅一般性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通常不足以引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注;对于达到特定、实质性损害经营者利益的干扰行为,则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强有力干预,进而捍卫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竞争机制。
  二是消费者利益。竞争不仅需要关切作为供给方的经营者利益,也需要关注作为需求方的消费者利益。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利益在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在用户为王、消费者主导市场发展风向标的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利益居于竞争法的核心。评判屏蔽广告行为的正当性,需要权衡该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如其有利于提升消费者整体福利,那么并不必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三是技术创新与技术中立。技术创新是市场发展的重要源泉,是竞争者生存、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支柱。对于合理、必要的技术创新应予以鼓励,对于正当的技术中立应予以包容。当然,在给技术创新和技术中立预留空间时,也需要适度、谨慎把握。
  四是商业模式创新。竞争的魅力在于激励经营者不断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在跌宕起伏、迅速迭变的市场竞争中,商业模式并非只有一种,也并非恒定不变,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中,商业模式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新旧商业模式的更替看似有所冲突,但也可能拓展市场选择,推动市场良性竞争,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五是行业公约与行业惯例。评判屏蔽广告行为是否正当,还需要观察该行为是否遵循行业公约、符合行业惯例。这是因为行业公约、行业惯例是特定行业内成员普遍认可、相互协商而制定、符合经济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总之,竞争行为的判定需要依托特定市场竞争语境,屏蔽广告行为的定性需要基于不同竞争场景,遵循个案场景思维,立足于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基准,综合考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技术创新与技术中立、多种商业模式、行业公约与行业惯例,进而作出符合客观市场情势、契合市场竞争发展规律的认定结论。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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