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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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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施行
“小切口”立法解决群众健康“大问题”

( 2023-09-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徐鹏
  
  青海是全国包虫病流行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为了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25条,是国内首部包虫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构建科学的包虫病防治体系,有效控制包虫病的发生及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促进我省乡村振兴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青海省包虫病防治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为今后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玲说。

  坚持源头管控明确具体职责
  袁玲表示,根据2012年全国包虫病流行情况调查显示,包虫病在青海省39个县(区、市)人群、家畜和野生动物中都有流行,尤以六州牧业地区最为严重,严重危害农牧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把全省包虫病防治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条例》以规范包虫病防治的“小切口”立法,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大问题”。在立法形式上体现化繁为简,在规范内容上突出特色精细,在立法质效上追求务实管用。
  《条例》根据包虫病的防治特点,吸收过去成功经验,确立包虫病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源头管控、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因人施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立法的形式为包虫病的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完善了机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青海省包虫病防治工作实际,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包虫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包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完善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解决包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基础设施、信息化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将包虫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包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省、市(州)、县、乡的四级诊疗联动机制,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人员技能培训,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人群包虫病筛查、流行情况监测及患者随访管理,引导患者早诊断、早治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犬只驱虫、牛羊免疫等防治工作,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并对驱虫后的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保障人畜饮水安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包虫病防治相关工作。
构建防控体系深化防治宣传
  包虫病防治涉及链条长、工作环节多,应当全面巩固和加强群防群控机制,在各单位、各环节规范职责、形成合力,从而预防和控制包虫病的发生及传播。
  为此,《条例》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包虫病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要求省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包虫病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包虫病防治新药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明确包虫病流行区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包虫病的发生、传播开展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处置等预防控制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包虫病新发病例个案调查和疫点调查,完善包虫病患者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病例报告与管理,定期对人群包虫病患病率、防治知识知晓率等情况进行监测。
  “广泛深入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有利于构筑防病于未然的思想意识防线,将包虫病的危害降到最低,《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袁玲说。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包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包虫病防治知识,引导群众树立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养成健康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包虫病流行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群众的包虫病防治宣传,开展以勤洗手、不随意丢弃牲畜脏器、不用病变牲畜脏器喂犬、防范流浪犬及野生犬科类动物包虫病传染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包虫病流行区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包虫病流行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包虫病防治知识。
强化保障机制阻断传播途径
  及时对包虫病患者予以救治救助,有利于避免患者因经济困难不愿接受治疗的情况,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实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患者及其家庭的关心、关爱。
  为此,《条例》规定包虫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应治尽治和医防结合的要求,通过临床检查和手术评估,引导患者及时接受规范化药物或者手术治疗,强化救治服务能力,提高患者治愈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人群包虫病筛查,加强包虫病患者随访管理,指导患者规范用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
  “从青海省包虫病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都是包虫病传播的主要传染源,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源头管控至关重要,因此《条例》对犬只管理、犬只驱虫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重点问题予以了明确规范。”袁玲介绍说。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犬只管理机制,加强流浪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要求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犬只驱虫工作,并对拒不配合开展犬只驱虫工作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乡(镇)、农村、社区逐步推进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为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党组书记、局长祝增红表示,《条例》表决通过以来,省卫健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转发《条例》颁布实施的信息,组织拟定全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方案,翻印《条例》单行本,协调行业专家撰写《条例》释义,并报请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于9月中旬在果洛州举办《条例》宣贯启动仪式,同时还将组织专家义诊、健康宣讲、现场观摩交流防治工作等系列活动。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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