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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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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一种内部的行政法关系

李德旺谈行政授权的法律关系——
主要是一种内部的行政法关系

( 2023-09-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德旺在《法学家》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作为职权转移机制的行政授权》的文章中指出:
  近些年来,由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实现职权转移的立法趋势逐渐增强,行政机关主导的授权实践也愈加蓬勃。但学界主流观点倾向于将“行政授权”理解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直接否定行政机关授权,忽视了行政机关授权意志与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未能建构实体法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在具体操作上也难以为授权与委托的区分提供实质标准。
  基于我国当前行政实践发展和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应当明确行政授权是一种由行政机关通过自主授权实现职权转移的独立法律机制。要想发挥行政授权其应有的法律功能与价值,就有必要从理论上准确认识行政授权在我国行政职权配置制度中的体系定位,把握好行政授权与职权设定、法律授权、行政委托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厘清行政授权的制度构造。
  行政授权作为一种职权转移机制,具有独特的法律构造,既不同于职权设定,也不同于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首先,行政授权不同于职权设定。从职权配置意义上讲,职权设定是组织法意义上的行为,具有行政职权配置的初始意义,其目的在于将行政组织内部细分化,明确行政组织内部构成单位的组织关系、权限内容及权限边界,防止出现机关间的职权冲突;而行政授权则是行政职权的重新配置,行政授权的职权转移更侧重于行为法层面。其次,行政授权不同于法律授权。作为授权的一种法律机制,两者在授权效果上基本一致,即均由被授权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但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第一,立法者在法律授权与行政授权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不同;第二,法律授权是从立法权产生行政权,是行政权量的增加,行政授权则并不增加行政权的量,而是实现了行政职权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的转移。最后,行政授权也不同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其法律效果的发生虽然均取决于行政机关的特定行为即授权行为和委托行为,但是行政授权本质上属于行政职权的转移,而行政委托本质上则属于行政职权的代为行使。
  行政授权的成立需要有权行政机关根据明确的授权法律规范,作出具体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在于实现行政权的转移。行政授权的法律关系虽然主要是一种内部的行政法关系,但行政授权所带来的职权转移仍旧会形成一定的外部法效力。基于程序法治原则,行政授权应当遵循特定的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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