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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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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潘文博在《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与法律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网络通信、金融科技领域的飞速进步以及近年以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货币形态迎来变革,即货币的数字化。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时代的产物,通常是指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呈现的金额形态。准确地说,数字货币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它可以涵盖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等,因而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具体形态,例如Q币、比特币、数字人民币等。对于数字货币,应类型化地予以区分。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非法定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形态多元,由于区块链技术在设计结构和承载内容等方面为数字货币带来了深刻变革,按照所采用底层技术的不同,分为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体现为代码或符号的数字货币具有多元属性,将其定义为数据、财物或者货币,将会在法律效果上产生巨大的差异。而一旦将其认定为金融意义上的货币,还应考察其是否具有金融监管属性。 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以Q币、游戏代币为代表,是权利人对发行人的债权,属于刑法上财物的范畴,侵犯该种非加密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理,以计算机犯罪处罚存在不足。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等形式,依托于去中心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属于绝对性财产权,侵犯该种加密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罚,但不能成立货币犯罪或证券犯罪。法定数字货币以数字人民币为代表,其法律属性为货币,侵犯该种数字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罚,但事实上难以适用货币犯罪的规定。 尽管现有理论和司法实务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治理方式一直存在争议,但尚未形成颠覆性挑战,出现的问题仍然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化解。然而为了避免处理上的瑕疵,在法律上对数字货币明确定性具有重要的规制意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治理需要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其科技内涵,结合运行机制来判断,以明确监管方向、促进金融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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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博谈数字货币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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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其科技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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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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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潘文博在《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与法律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网络通信、金融科技领域的飞速进步以及近年以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货币形态迎来变革,即货币的数字化。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时代的产物,通常是指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呈现的金额形态。准确地说,数字货币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它可以涵盖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等,因而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具体形态,例如Q币、比特币、数字人民币等。对于数字货币,应类型化地予以区分。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非法定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形态多元,由于区块链技术在设计结构和承载内容等方面为数字货币带来了深刻变革,按照所采用底层技术的不同,分为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体现为代码或符号的数字货币具有多元属性,将其定义为数据、财物或者货币,将会在法律效果上产生巨大的差异。而一旦将其认定为金融意义上的货币,还应考察其是否具有金融监管属性。 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以Q币、游戏代币为代表,是权利人对发行人的债权,属于刑法上财物的范畴,侵犯该种非加密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理,以计算机犯罪处罚存在不足。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等形式,依托于去中心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属于绝对性财产权,侵犯该种加密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罚,但不能成立货币犯罪或证券犯罪。法定数字货币以数字人民币为代表,其法律属性为货币,侵犯该种数字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罚,但事实上难以适用货币犯罪的规定。 尽管现有理论和司法实务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治理方式一直存在争议,但尚未形成颠覆性挑战,出现的问题仍然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化解。然而为了避免处理上的瑕疵,在法律上对数字货币明确定性具有重要的规制意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治理需要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其科技内涵,结合运行机制来判断,以明确监管方向、促进金融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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