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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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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十一层》中消失不了的法律问题

( 2023-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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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悬疑侦破剧《消失的十一层》迎来大结局。该剧讲述了一桩隐藏六年的矿难案件背后正邪对决、兄弟较量的故事。
  挣扎在法与情的边缘,徘徊于光和暗的界线,人性的考验,黑与白的较量,这些法律知识你看懂了吗?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监督员姜保良带我们一起探寻《消失的十一层》中埋藏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六年前,鑫发矿业的老板孟川生为了找到金矿,不顾危险强行使用炸药,导致矿下发生透水事故。在金矿第十一层发生透水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孟川生不仅没有及时对事故采取抢救措施,还罔顾数十名矿工的生命安全,甚至不惜杀死了当时在场的其他知情人。此次矿难事故中,孟川生触犯了哪些法律?
  孟川生作为鑫发矿业的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矿难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孟川生作为鑫发矿业的负责人,也是法律规定的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其在矿难发生后,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其采用胁迫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隐瞒事故真相,孟川生还对知情人员杀人灭口,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孟川生这些涉案行为,依法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后进行数罪并罚。
  场景二:六年后,和众集团的工地现场挖出了一具头骨,当年的矿难事故再次浮出水面。赵明亮作为当年鑫发矿业的测绘员,手中掌握着关键的证据图纸,然而,就在他给曲江河送图纸的路上,却被孟川生派人杀人灭口。孟川生的下属盛莉娅破坏了赵明亮车的刹车系统,导致赵明亮开车时制动失灵,最终车毁人亡。这起事故中,如何划分孟川生和盛莉娅各自的罪责?
  孟川生明知赵明亮要驾驶车辆前去递送证据材料,为杀人灭口而指使下属破坏赵明亮车辆的刹车系统,最终车毁人亡的结果是孟川生能够提前预见并且主动追求的,这种破坏行为本质上是故意杀人的手段行为。
  盛莉娅在孟川生指示下实施杀人行为,直接实施了破坏赵明亮刹车系统的具体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实行犯。两人属故意杀人的共犯,均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场景三:孟川生为了打通公安局内部的关系,盯上了刑侦支队的马晓庐。从六年前开始,孟川生就不断给马晓庐送礼,在普通礼品中藏金条,还购买百万元首饰送给马晓庐的妻子。而马晓庐虚荣心作祟,甘心为孟川生等人充当“保护伞”,屡屡给孟川生提供警方行动机密,为了阻挠警方破案甚至不惜杀人。马晓庐的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马晓庐作为公职人员,非法收受孟川生的财物,为孟川生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受贿罪。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3万元以上,属受贿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上,属受贿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累计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剧终,孟川生团伙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马晓庐作为其“保护伞”,包庇孟川生团伙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将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四:六年前,鑫发矿上曾经发生过械斗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邱社会一直被警方通缉。六年后,邱社会重新进入警方视野,但此时的邱社会实际上是其同胞弟弟邱建设。邱建设为了扰乱警方视线,冒充邱社会的身份在外行凶作恶。邱建设冒充其兄身份犯罪,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冒充他人身份在侵财类犯罪中更为常见,比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实施诈骗活动,现实中像邱建设主动冒充通缉在逃人员的并不常见。
  邱建设冒用邱社会身份进行犯罪活动,在外行凶作恶,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依法查明的邱建设所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邱建设和邱社会都应对各自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邹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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