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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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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翟小功
防震减灾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赋予海南新的历史使命,加强地震安全保障意义重大。 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3条,立足省情和震情,巩固深化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成果,用法治思维完善新时代防震减灾社会治理格局,以法治化、规范化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
固化防震减灾经验做法 海南省有9个市县处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区域,海口是全国抗震设防要求最高的省会城市之一。海口又是位于雷琼火山区的省会城市,且琼北火山区是我国新生代以来火山活动最强烈、最频繁,以及持续时间最长的地区之一。 当前,地震灾害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构成的威胁持续存在。现正值全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键时期,地震所引发的灾害效应高于其他省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颁布施行,2007年修正后未作进一步修改。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稳步推进,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防震减灾提出新要求。如爆破引发的非天然地震、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海洋地震构造探测等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亟须规范。因此,《条例》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海南省防震减灾工作需要,有必要根据实际进行修订。海南省地震局于2022年11月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到儋州市进行《条例》执法调研,12月报送立法计划建议。 2023年2月,海南省地震局成立《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前期线上研究学习甘肃、福建等省份相关立法经验,3月初协调省司法厅、省人大相关工委人员赴浙江省实地调研。 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本着与上位法不抵触、不违背,体现地方特色等原则,海南省地震局经多次研讨、论证,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本7章56条的《条例》缩减为23条,并结合现有法规内容及体例将名称修改为《规定》。 《规定》的出台,旨在适应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大应急”管理工作要求,衔接有关法律法规,固化海南防震减灾工作的经验做法,最大程度降低地震、火山所引发的灾害效应。 加强预警台网建设保护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规定》发现,在23个条文中,主要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职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预警等内容作出规范。 防震减灾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涉及多部门配合。为明确各部门防震减灾职责职能及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规定》按《海南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后的职责职能调整进行修改。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明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能。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并要求省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火山灾害应急内容,或者制定专项的火山灾害应急预案。对未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依法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等情形设定责任追究。 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规定》明确海南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为“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进一步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 根据《规定》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并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切实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 预警是防范风险、降低损失的重要举措。《规定》指出,省级地震、火山监测预警站网作为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与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联网,共同服务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工作。 另外,《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规定》明确海南省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提高地震灾害防治能力 灾害防治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摸清风险底数。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强化建设工程地震灾害风险管控。 《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避免活动断层地表同震破裂和错动直接毁坏地面建(构)筑物的风险。 立足海洋大省的实际,《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域地震、火山监测,开展海洋地震构造探测、海域地震区划工作,鼓励科研机构、院校等加大对海洋地震监测的研究,以新科技、新方式推进海洋地震监测设施建设。 强化防震减灾公共服务,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明确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根据核电、建筑、电力、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规范标准,并结合海南省实际,《规定》对核电站和核设施、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油气干线输送管道、大型海洋风电场、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独立特大型桥梁等九类应当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作出规范,切实增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可操作性。 村民住宅历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是地震灾害的重灾区,并且海南省村民住宅体量庞大,多数是依经验而建,缺少正规的设计与施工。为切实提升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规定》指出,鼓励农村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村民住宅进行抗震加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规定》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免费为农村村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乡镇政府在村民住宅报建时,积极引导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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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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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家庭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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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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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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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翟小功
防震减灾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赋予海南新的历史使命,加强地震安全保障意义重大。 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3条,立足省情和震情,巩固深化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成果,用法治思维完善新时代防震减灾社会治理格局,以法治化、规范化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
固化防震减灾经验做法 海南省有9个市县处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区域,海口是全国抗震设防要求最高的省会城市之一。海口又是位于雷琼火山区的省会城市,且琼北火山区是我国新生代以来火山活动最强烈、最频繁,以及持续时间最长的地区之一。 当前,地震灾害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构成的威胁持续存在。现正值全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键时期,地震所引发的灾害效应高于其他省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颁布施行,2007年修正后未作进一步修改。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稳步推进,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防震减灾提出新要求。如爆破引发的非天然地震、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海洋地震构造探测等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亟须规范。因此,《条例》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海南省防震减灾工作需要,有必要根据实际进行修订。海南省地震局于2022年11月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到儋州市进行《条例》执法调研,12月报送立法计划建议。 2023年2月,海南省地震局成立《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前期线上研究学习甘肃、福建等省份相关立法经验,3月初协调省司法厅、省人大相关工委人员赴浙江省实地调研。 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本着与上位法不抵触、不违背,体现地方特色等原则,海南省地震局经多次研讨、论证,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本7章56条的《条例》缩减为23条,并结合现有法规内容及体例将名称修改为《规定》。 《规定》的出台,旨在适应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大应急”管理工作要求,衔接有关法律法规,固化海南防震减灾工作的经验做法,最大程度降低地震、火山所引发的灾害效应。 加强预警台网建设保护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规定》发现,在23个条文中,主要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职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预警等内容作出规范。 防震减灾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涉及多部门配合。为明确各部门防震减灾职责职能及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规定》按《海南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后的职责职能调整进行修改。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明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能。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并要求省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火山灾害应急内容,或者制定专项的火山灾害应急预案。对未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依法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等情形设定责任追究。 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规定》明确海南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为“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进一步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 根据《规定》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并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切实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 预警是防范风险、降低损失的重要举措。《规定》指出,省级地震、火山监测预警站网作为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与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联网,共同服务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工作。 另外,《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规定》明确海南省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提高地震灾害防治能力 灾害防治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摸清风险底数。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强化建设工程地震灾害风险管控。 《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避免活动断层地表同震破裂和错动直接毁坏地面建(构)筑物的风险。 立足海洋大省的实际,《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域地震、火山监测,开展海洋地震构造探测、海域地震区划工作,鼓励科研机构、院校等加大对海洋地震监测的研究,以新科技、新方式推进海洋地震监测设施建设。 强化防震减灾公共服务,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明确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根据核电、建筑、电力、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规范标准,并结合海南省实际,《规定》对核电站和核设施、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油气干线输送管道、大型海洋风电场、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独立特大型桥梁等九类应当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作出规范,切实增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可操作性。 村民住宅历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是地震灾害的重灾区,并且海南省村民住宅体量庞大,多数是依经验而建,缺少正规的设计与施工。为切实提升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规定》指出,鼓励农村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村民住宅进行抗震加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规定》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免费为农村村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乡镇政府在村民住宅报建时,积极引导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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