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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遵循分类分级的精准化治理方法
· 两者是双轨并行而非互为隶属的关系

刘文凯谈信用行政惩戒与行政处罚——
两者是双轨并行而非互为隶属的关系

( 2023-08-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刘文凯在《政法论坛》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信用行政惩戒不宜定性为行政处罚》的文章中指出:
  伴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行政惩戒这一新型行政方式逐渐步入行政法治视野之中。将一种新型行政方式纳入法治轨道是行政法学的重要任务,而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对其进行定性又是无可回避的首要问题。对此,我国学者从信用行政惩戒与传统行政行为关系的视角提出多种定性学说。其中,“行政处罚说”支持者最多,也最具代表性。行政处罚说通常是把信用行政惩戒措施与行政处罚作一个契合度的考察,并将其中与行政处罚特征相符的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进而尝试运用后者的法治框架实现前者的法治化。多视角、多维度的行政处罚说对运用行政处罚法治框架实现信用行政惩戒法治化的方案作了有益探索。然而,由于行政处罚说主要将其重心置于信用行政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处理上,未能全面深入地考察信用行政惩戒自身的法律特性,因而导致其不仅与当前的地方信用立法实践相冲突,而且违背信用行政惩戒的运行规律。
  准确把握信用行政惩戒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是对其进行定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信用行政惩戒应被严格限定为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的失信状态对其采取法定惩戒措施的行政活动。它虽是失信惩戒的重要方式,但不包含其他失信惩戒类型;虽可表现为失信联合惩戒,但不限于对严重失信者惩戒。作为一种新型行政方式,信用行政惩戒的法律特征是一种信息行政、多阶段行政和侵害行政。从防范不同程度失信风险的目的和功能来看,其可表现为失信风险监管类、失信风险预警类和失信风险隔绝类三种形态。
  信用行政惩戒虽在外在特征上与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与行政处罚在行政任务、行政目的、理论基础、运行规律以及责任属性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两者虽存在关联,但实际是双轨并行而非互为隶属的关系。推此及彼,两者的区隔同样也存在于信用行政惩戒与其他传统行政行为之间。于此情形,应考虑通过行政行为体系发展,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面对一种新型行政行为,行政法治应当摒弃简单套用传统行政行为法治框架的形式主义法治路径,实现行政法治功能由“控权论”到“形塑论”的时代转变,进而通过行政法体系与信用行政惩戒法律特性交互观察的实质主义法治路径,形塑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框架。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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