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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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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未来 拥抱无限可能
· 民法学者不能忘却的初心
· 中国古代的赦免与私债
· 需要遵循分类分级的精准化治理方法
· 两者是双轨并行而非互为隶属的关系


孙跃元谈算法决策外部风险的公共治理思路——
需要遵循分类分级的精准化治理方法

( 2023-08-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孙跃元在《河北法学》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算法决策应用的外部风险及其公共治理路径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算法决策是利用个人信息对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并进行决策的活动。算法决策由三个基本因素组成:训练系统的基础数据、运算逻辑以及人类与之交互的方式。根据应用风险的形成条件、危害后果和归责机制的不同,突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算法决策应用的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算法决策应用的外部风险是指侧重算法行为端的,在技术运用过程中向多数不特定群体扩散的,无法适用传统归责原则的具有聚合性和累积性的风险,将其类型化后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正义受损、人的主体性地位和合法权益受挑战两个方面。
  为了有效促进算法技术和监管的良性互动,以公共治理路径为视角,将算法决策嵌入网络社会架构中分析当下治理的局限性,并提出较完善的治理方案。在思路上,需要遵循分类分级的精准化治理方法,选择“软”“硬”法为协同治理工具,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以分级分类为规制方向可以精细衡量算法监管的经济后果,有效平衡安全与发展的问题。单独依靠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命令和控制的“硬法”模式无法有效地应对算法嵌入式风险。并且当立法决策缺乏可参考点,立法活动带来的预期法律成本过高时,应当以标准作为更有效率的规制方式。以算法技术标准为代表的“软法”治理有助于在技术开发阶段、事后追责阶段建立完整的可通约性路径规划。随着我国移动互联基础设施的大力建设,算法决策技术的应用场景和频次不断拓宽加深。算法决策是加速海量的用户数据开发利用的技术保障,给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是故,在外部风险的治理过程中,始终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平衡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在路径上,应着眼于算法决策应用的生命全周期,用算法解释机制解决算法备案制失灵的问题,以风险比例确立算法决策系统的分类与规制方向,并以平台为主体多途径构建算法综合性问责体系,形成治理合力。
  算法决策的外部风险治理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程,需要在算法安全与技术创新、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等多重利益衡量之下,逐步建立监管治理机制健全、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综合治理格局。我国应在挖掘域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算法治理体系,在世界数字化转型进程中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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