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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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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我们都知道,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可以说是当下中国法学界最为重要的任务和使命。在进入“法学期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使命”这个话题之前,有必要厘清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知识体系这四个体系彼此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内在逻辑关联。 就学科体系与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而言,学科的分野是建立在知识体系区分的基础上。可以说,没有对知识体系的区分,就不存在学科之间的分野,也就不存在学科体系建构的问题。我一直相信,知识体系的存在是学科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当我们讨论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时候,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这个学科有没有对应着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稳定的知识体系。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切关联。当然,知识体系及其区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学科体系自然也是变动不居的。 就学术体系和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回顾历史就会发现,知识体系孕育和诞生在学术体系的互动竞争中,换言之,知识体系脱胎于多元竞存的学术体系。我们都知道,由于学者价值取向、解释前见、学术偏好的差异,即使是面对同一学科领域的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也会得出不尽相同的学术结论。因此,对同一个学科来讲,可能存在着多个并存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学术体系。我们熟知的“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落脚到学术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关系上,主要指的就是学术体系的多元共生状态。这种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多元学术体系,在良性互动和交流的过程中,会慢慢地沉淀出一些共识性的认识、通说性的观念,进而出现居于通说地位的理论。这些沉淀下来的共识性的认识、通说性的观念,这些居于通说地位的理论,就构成了知识体系。正因如此,知识体系脱胎于多元竞存的学术体系,它是在多元竞争的学术体系中通过良性的学术互动和交流沉淀而成的。一个学科对应的学术体系可以有多个,但是对于一个成熟的学科而言,对应的知识体系应当是相对稳定和单一的。 话语体系是学术体系或者知识体系的表达体系,通常包含着学术体系或者知识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和核心论断。也就是说,话语体系可能对应特定学术体系的话语体系,也可能是对应特定知识体系的话语体系。就看我们究竟是在什么场合、什么语境下、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使用话语体系这个术语、这个概念。 以前述对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知识体系之间的认识作为前提和基础,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不是静止不变地去看待四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从动态变化的视角去把握四者之间的关系,学科体系以知识体系的存在和区分作为前提和基础,随着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而与时俱进;而学科体系又孕育着丰富、生动、多元的学术体系,丰富、生动、多元的学术体系不断地竞争、互动和交流,又不断地推动着知识体系的发展和创新,话语体系因此也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状态中。 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就能够对期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使命有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认识。如果说法学知识体系的最佳载体是法学教材的话,法学学术体系的最佳载体应当就是法学专著,而法学期刊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繁荣和发展的过程中就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们有关法学学术体系创新和发展的具体观点、系统思考,最先会以学术论文的方式在法学期刊上展现出来,然后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的形成发展,而法学学术体系的良性互动和交流,又沉淀成为我们所说的法学知识体系,从而形成法学学科体系,并推动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法学期刊的这种作用,可以说是其他任何的载体都不能比拟的。 我曾经有过短暂担任《法学家》副主编的工作经历。我印象很深的一件事是,当年在编辑部组建之后,时任《法学家》主编的张志铭老师和我们在一起沟通和商量,《法学家》究竟应该发什么样的文章?什么样的文章是法学期刊应当发表的好文章?在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我们达成了这样一个重要的共识:那就是对于法学期刊来讲,所发表的文章其实是可以做层次区分的。 第一层次的文章是能够为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和发展,在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上作出贡献的文章。这类文章通过对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的突破,来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和发展。这一层次的文章对法学研究发挥着贡献学术世界观的作用。 第二层次的文章是能够运用别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在若干问题上贡献洞见。这类文章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发展中也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为,洞见就是见前人所未见,见他人所未见。尽管借用的是别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但贡献洞见仍然是了不起的学术贡献。 第三层次的文章是能够运用别人提供的思想资源、分析框架,借助别人所贡献的洞见,在法学学术体系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在特定的学术领域推动法学理论的拓展。这类文章主要是运用思想资源、分析框架和洞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拓展理论的过程。 第四层次的文章是把别人运用思想资源、分析框架和洞见,在法学领域中进行学术拓展的理论成果,去进行相应的梳理、归纳和总结。这类文章的主要贡献是通过自己采用的表达技术,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把既有的理论成果有序地展现出来。 尽管不同层次的文章对法学学术体系创新发展的作用不同,但每一类文章都有自己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评价一个法学期刊究竟办得怎么样,就是要看一看它发表的每一层次文章的数量和比例怎么样,看一看它为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和发展作出的贡献怎么样。一个好的法学期刊一定是发表有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文章的法学期刊。 (文章为作者在“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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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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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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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我们都知道,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可以说是当下中国法学界最为重要的任务和使命。在进入“法学期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使命”这个话题之前,有必要厘清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知识体系这四个体系彼此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内在逻辑关联。 就学科体系与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而言,学科的分野是建立在知识体系区分的基础上。可以说,没有对知识体系的区分,就不存在学科之间的分野,也就不存在学科体系建构的问题。我一直相信,知识体系的存在是学科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当我们讨论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时候,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这个学科有没有对应着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稳定的知识体系。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切关联。当然,知识体系及其区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学科体系自然也是变动不居的。 就学术体系和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回顾历史就会发现,知识体系孕育和诞生在学术体系的互动竞争中,换言之,知识体系脱胎于多元竞存的学术体系。我们都知道,由于学者价值取向、解释前见、学术偏好的差异,即使是面对同一学科领域的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也会得出不尽相同的学术结论。因此,对同一个学科来讲,可能存在着多个并存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学术体系。我们熟知的“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落脚到学术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关系上,主要指的就是学术体系的多元共生状态。这种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多元学术体系,在良性互动和交流的过程中,会慢慢地沉淀出一些共识性的认识、通说性的观念,进而出现居于通说地位的理论。这些沉淀下来的共识性的认识、通说性的观念,这些居于通说地位的理论,就构成了知识体系。正因如此,知识体系脱胎于多元竞存的学术体系,它是在多元竞争的学术体系中通过良性的学术互动和交流沉淀而成的。一个学科对应的学术体系可以有多个,但是对于一个成熟的学科而言,对应的知识体系应当是相对稳定和单一的。 话语体系是学术体系或者知识体系的表达体系,通常包含着学术体系或者知识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和核心论断。也就是说,话语体系可能对应特定学术体系的话语体系,也可能是对应特定知识体系的话语体系。就看我们究竟是在什么场合、什么语境下、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使用话语体系这个术语、这个概念。 以前述对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知识体系之间的认识作为前提和基础,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不是静止不变地去看待四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从动态变化的视角去把握四者之间的关系,学科体系以知识体系的存在和区分作为前提和基础,随着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而与时俱进;而学科体系又孕育着丰富、生动、多元的学术体系,丰富、生动、多元的学术体系不断地竞争、互动和交流,又不断地推动着知识体系的发展和创新,话语体系因此也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状态中。 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就能够对期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使命有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认识。如果说法学知识体系的最佳载体是法学教材的话,法学学术体系的最佳载体应当就是法学专著,而法学期刊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繁荣和发展的过程中就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们有关法学学术体系创新和发展的具体观点、系统思考,最先会以学术论文的方式在法学期刊上展现出来,然后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的形成发展,而法学学术体系的良性互动和交流,又沉淀成为我们所说的法学知识体系,从而形成法学学科体系,并推动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法学期刊的这种作用,可以说是其他任何的载体都不能比拟的。 我曾经有过短暂担任《法学家》副主编的工作经历。我印象很深的一件事是,当年在编辑部组建之后,时任《法学家》主编的张志铭老师和我们在一起沟通和商量,《法学家》究竟应该发什么样的文章?什么样的文章是法学期刊应当发表的好文章?在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我们达成了这样一个重要的共识:那就是对于法学期刊来讲,所发表的文章其实是可以做层次区分的。 第一层次的文章是能够为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和发展,在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上作出贡献的文章。这类文章通过对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的突破,来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和发展。这一层次的文章对法学研究发挥着贡献学术世界观的作用。 第二层次的文章是能够运用别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在若干问题上贡献洞见。这类文章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发展中也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为,洞见就是见前人所未见,见他人所未见。尽管借用的是别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但贡献洞见仍然是了不起的学术贡献。 第三层次的文章是能够运用别人提供的思想资源、分析框架,借助别人所贡献的洞见,在法学学术体系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在特定的学术领域推动法学理论的拓展。这类文章主要是运用思想资源、分析框架和洞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拓展理论的过程。 第四层次的文章是把别人运用思想资源、分析框架和洞见,在法学领域中进行学术拓展的理论成果,去进行相应的梳理、归纳和总结。这类文章的主要贡献是通过自己采用的表达技术,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把既有的理论成果有序地展现出来。 尽管不同层次的文章对法学学术体系创新发展的作用不同,但每一类文章都有自己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评价一个法学期刊究竟办得怎么样,就是要看一看它发表的每一层次文章的数量和比例怎么样,看一看它为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和发展作出的贡献怎么样。一个好的法学期刊一定是发表有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文章的法学期刊。 (文章为作者在“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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