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孙新新、宫旭伟:本院受理杨全胜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丘安峰:原告丘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1427民初7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2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刘伟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427民初4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任丽、安海静:本院受理厚文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201民初34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苏红军:本院受理张伟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曙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刘雪儿:原告丘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1427民初7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李伟君: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427民初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2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徐亚任:本院受理毛章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黔2324民初2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顾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春艳、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92民初4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0月16日9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家宝:本院受理张显巍、张林国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曙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杨海涛:原告邓凡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大连元福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众顺商贸有限公司、曲正光、赵洁:本会受理的丹仲裁字(2023)第82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本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海南深谈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周凡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3:00在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琼海市爱华东路社保大楼3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深圳市健德佳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安徽科沃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马仲案裁字第0006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安徽三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马仲案裁字第0005号裁决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安徽智测半导体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马仲案裁字第0004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悬赏执行公告 申请执行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源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源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立,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源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丰泽路东段。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金利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永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永强,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韩寨乡耿陈村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04046717。 被执行人:陈杰,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幸福街三巷50号附3-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108120320。 被执行人:陈志恒,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韩寨乡耿陈村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11096734。 被执行人:袁爱菊,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韩寨乡耿陈村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04306762。 被执行人:王卫星,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崇礼乡崇礼村07-6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05236410。 被执行人:陈莹,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龙潭市场236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1220672X。 二、执行依据: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8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5729400元。 四、悬赏内容: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财产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执行收回款项的10%支付奖励资金;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找到被执行人的,每人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悬赏期限: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六、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七、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于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举报电话:0396—2162411(张法官),特此公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申请执行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江伟、宁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江伟、宁彩霞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立,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魏江伟,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79-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07139136。 被执行人:宁彩霞,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段寨村魏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0910918X。 被执行人:赵魁武,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310-1-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10040052。 被执行人:许艳梅,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310-1-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03150046。 被执行人:宁团部,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西郊路68-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06140297。 被执行人:蒋爱芬,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罗庄村宁庄,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03209129。 被执行人:位俊样,男,200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段寨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09069131。 被执行人:梁鲁花,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段寨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08219122。 二、执行依据: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8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3925493.50元。 四、悬赏内容: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财产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执行收回款项的10%支付奖励资金;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找到被执行人的,每人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悬赏期限: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六、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七、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于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举报电话:0396—2162412(崔法官),特此公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公告专栏
|
|
|
|
( 2023-08-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孙新新、宫旭伟:本院受理杨全胜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丘安峰:原告丘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1427民初7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2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刘伟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427民初4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任丽、安海静:本院受理厚文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201民初34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苏红军:本院受理张伟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曙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刘雪儿:原告丘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1427民初7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李伟君: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427民初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2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徐亚任:本院受理毛章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黔2324民初2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顾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春艳、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92民初4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0月16日9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家宝:本院受理张显巍、张林国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曙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杨海涛:原告邓凡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大连元福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众顺商贸有限公司、曲正光、赵洁:本会受理的丹仲裁字(2023)第82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本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海南深谈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周凡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3:00在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琼海市爱华东路社保大楼3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深圳市健德佳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安徽科沃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马仲案裁字第0006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安徽三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马仲案裁字第0005号裁决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安徽智测半导体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马仲案裁字第0004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悬赏执行公告 申请执行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源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源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立,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源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丰泽路东段。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金利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永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永强,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韩寨乡耿陈村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04046717。 被执行人:陈杰,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幸福街三巷50号附3-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108120320。 被执行人:陈志恒,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韩寨乡耿陈村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11096734。 被执行人:袁爱菊,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韩寨乡耿陈村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04306762。 被执行人:王卫星,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崇礼乡崇礼村07-6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05236410。 被执行人:陈莹,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龙潭市场236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1220672X。 二、执行依据: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8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5729400元。 四、悬赏内容: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财产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执行收回款项的10%支付奖励资金;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找到被执行人的,每人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悬赏期限: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六、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七、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于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举报电话:0396—2162411(张法官),特此公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申请执行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江伟、宁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江伟、宁彩霞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立,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魏江伟,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79-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07139136。 被执行人:宁彩霞,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段寨村魏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0910918X。 被执行人:赵魁武,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310-1-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10040052。 被执行人:许艳梅,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310-1-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03150046。 被执行人:宁团部,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西郊路68-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06140297。 被执行人:蒋爱芬,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罗庄村宁庄,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03209129。 被执行人:位俊样,男,200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段寨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09069131。 被执行人:梁鲁花,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段寨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08219122。 二、执行依据: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8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3925493.50元。 四、悬赏内容: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财产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执行收回款项的10%支付奖励资金;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找到被执行人的,每人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悬赏期限: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六、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七、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于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举报电话:0396—2162412(崔法官),特此公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