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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从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两个要素来完成

靳文辉谈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
应从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两个要素来完成

( 2023-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重庆大学法学院靳文辉在《法学》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论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监管法是一国经济法治的重要构成。在我国,与数十年来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相关联,金融监管立法亦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受制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立法时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通常是在单行法的基础上,辅以“通知”“试行”“办法”等法律文本形式组合而成。这种立法模式具有立法周期短、立法成本低的优势,能够迅速回应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对于实现金融监管领域内的“有法可依”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金融监管法连贯性、一致性、条理性、稳定性的不足,容易导致监管规则间的割裂、疏漏、冲突和错位等情形的发生,由于主体、规则的多元、复杂和交错,也弱化了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实施绩效。因此,通过体系化来实现金融监管法律的逻辑整合,使其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便显得极为必要。
  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应从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两个要素来完成,即以金融安全原则、金融公平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为内容及序位来构建内在体系所要求的价值系统;以监管行为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以预防行为、预警行为和处置行为为内容来构建外在体系所要求的规则系统。
  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既是静态图景的勾勒,也是动态行动的展开。金融监管法体系化的价值,绝不仅仅是对金融监管原则的确认,或者只是对金融监管概念的识别,抑或只是对规则系统的归纳,而是试图通过体系化方法的运用,在金融监管法价值范畴统一性和形式逻辑一致性的基础上,为金融监管实践的规范运行提供更有效的思路和方案。通过体系化方案来保障金融监管的融贯性,维护金融监管的开放性,在金融监管实践中贯彻“原则—规则”模式,既是金融监管法体系化功能展开的具体内容,也是通过体系化促成金融监管实施更加规范和有序的基本路径。
  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日益增多,借助体系化方法对其进行系统建构,使纷繁复杂的金融监管法律既具备逻辑清晰、内容自洽的形式要求,也符合位阶分明、协调统一的实质理性。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构建是金融监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品格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依托,促进金融监管效能提升。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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