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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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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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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谈检察提前介入监察——
可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

( 2023-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张栋在《法学评论》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定位与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原有的党纪、政务处分与职务犯罪调查的多元化内容,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的专责机关。职务犯罪追诉活动中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监检程序的衔接面临着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其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商请提前介入监察,值得关注和研究。监察调查不同于侦查活动,在介入过程中可能要考虑各种特殊因素。一方面,监察程序具有高度的闭合性,独立于诉讼之外,检察监督并不触及,可能会影响到介入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根据“四种形态”处理要求,只有极少数的案件会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此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指控职务犯罪,虽然提前介入的案件基本上是准备移送起诉的,但监检之间很难形成刑事诉讼中侦检“大公诉方”的指控格局。因此,简单套用原有的提前介入侦查的工作模式无法有效契合监察体制改革的运行规律,需要在监检衔接的语境下重新审视提前介入监察的工作模式。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与提前介入侦查有共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梳理1980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发现,提前介入侦查的定位经历了从追求办案效率到确保案件质量,再到监督侦查、保障权利的发展过程。不同的是,提前介入监察是检察机关基于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尊重监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进行的配合协助与制约。
  提前介入监察是监检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及协助办案原则的体现,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把握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从源头阶段保证取证活动服务于刑事审判,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同时,提前介入监察也在形成反腐合力、提高追诉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然而,由于机制的实践探索时间尚短,实践中,提前介入监察的案件范围模糊、介入的被动开启、介入的时间不充分、介入意见效力模糊等实践问题影响提前介入监察的办案质效。基于对实践问题的反思,需要明确“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确立“以商请介入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启动方式;设立“适时介入”的时间标准;以内部介入传导司法理念,适度增强提前介入意见的效力;细化提前介入监察中指定管辖与司法管辖的衔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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