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经济法治
9 7/9 6 7 8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吸引外资24条”正加紧落实解决外企核心诉求
· 电子烟产业治理正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 11个设区市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

提升外商在华投资信心
“吸引外资24条”正加紧落实解决外企核心诉求

( 2023-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核心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机制不断完善,有效保护了外商企业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上,各省(区、市)都制定了本地区的投诉办法或工作指南。在机构建设上,商务部设立了全国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并在地方设立了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构,多达2800多个。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称“吸引外资24条”),为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出台了六方面共计24条政策措施。如何将这些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呢?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我国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提振外商在华投资信心、采取多种市场监管措施服务外商发展、保障外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提出了诸多针对性强、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坚定外商投资信心的“落地”措施。
对诚信守法企业“无事不扰”
  好的营商环境对企业来说,就像阳光、空气和水一样重要。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多措并举服务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2年我国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随后完成《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五部反垄断法规配套规章,为合规经营提供清晰、透明、可预期的指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民生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持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高效审结没有竞争损害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外商投资在整个投资阶段(准入阶段和准入后的运营阶段)都享有国民待遇。
  据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刘琳介绍,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做好外资企业的准入工作,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选取北京等七省(市)开展香港投资者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试点,便利香港投资者。
  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和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也是我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利益保护的一个表现。今年上半年,我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专利等领域违法案件1.71万件,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知识产权。
  我国还支持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外资企业和外国专家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目前,62%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外资企业委员。
  近年来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施“多报合一”等便利化改革措施,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在全国实现市场监管、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的年报事项“多报合一”,减少了120余项原海关年报数据项、170余项原商务和外汇年报数据项。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实现对诚信守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无事不扰’,为外资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贡献市场监管的力量。”刘琳说。
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外商投资企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高度重视优化政府采购领域外商投资环境,努力消除政府采购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首先,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9年、2021年财政部先后两次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清理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不合理条件歧视供应商或者违规设置各类供应商库的规定和做法。2022年,按照开展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财政部对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等问题进行了清理。
  其次,进一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202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第三,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收制度对于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不因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按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同时也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介绍,为了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财政部专门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有关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中国政法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分析指出,在同样的投资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更扎实有力的地方,会成为更容易吸引资金的地方。在同样的竞争环境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更坚决到位的地方,则更能成为企业壮大的摇篮。近年来,我国吸引外资的力度逐步加大,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选择在我国投资,不仅能够享受优惠政策,还能获得我国强大的市场和资源优势。
  符金陵披露,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以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努力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明确政府采购领域“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着力保障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专项检查,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设立2800多个投诉工作机构
  记者注意到,《意见》专门列出了“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的章节,对健全外商权益保护机制等提出新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是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度重视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早在2006年商务部就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受理并协调解决了外商投资受到行政侵权的相关事项。外商投资法也明确要求,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并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2020年8月商务部修订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实施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机制不断完善,有效保护了外商企业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上,各省(区、市)都制定了本地区的投诉办法或工作指南。在机构建设上,商务部设立了全国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并在地方设立了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构,多达2800多个。
  为便利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有效运用这一机制,商务部每年更新发布《中国外商投资指引》,刊载投诉中心办事指南、投诉工作机构名录、投诉工作基本流程等内容。办事指南、机构名录也在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投诉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映问题困难,提出政策建议。
  此外,按照国务院部署,商务部近期依托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升级建立了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进一步拓展收集问题、听取意见的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关切。据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朱冰介绍,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灵活多样,不拘形式。既可以把外资企业请进政府机关,听取意见诉求,也可以深入企业和生产现场,主动上门服务;既可以采取座谈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早餐会等更灵活的形式。二是双向交流,突出实效。商务部对企业的发言不设条条框框,鼓励外资企业开门见山,发表真实的意见和想法,不回避问题、坦诚交流,能现场回应的当场就予以回应,如果现场不能回应的,商务部进一步研究以后,也会及时反馈给企业。三是清单管理,形成闭环。商务部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建立清单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妥善解决、限期回复、及时反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