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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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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

( 2023-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郭敏红
  
  现阶段,法人分支机构作为民事实体法上的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未明确,造成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矛盾,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差异。因此,能否赋予法人分支机构以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是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给予法人分支机构以明确定位,解决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冲突,高效处理纠纷,才能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可推断出法人分支机构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由法人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如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不能直接处置法人的财产,还需要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异议程序,显然不利于生效文书的实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因此,笔者认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由法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唯一正当当事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对法人分支机构财产直接执行,便于实现交易相对方的权利。为了法人分支机构责任承担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路径:
  首先,通过立法统一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对于民事实体法、程序法乃至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统一认定为法人分支机构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明确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否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由法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此既能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也能遏制分支机构消极不承担责任、盲目推卸承担责任的情形,有效地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交易相对方可以仅起诉法人,不必把分支机构列为被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交易相对方利益的实现。
  同时,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专门账户,专门管理法人分支机构财产。法人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管理着相应的财产,具有经营自主权。在民事活动中可通过处理法人分支机构专门账户财产,高效解决民事纠纷。当法人分支机构专用账户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时,可直接执行法人财产,充分保障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
  综上,对于法人分支机构责任承担问题中法人、法人分支机构和交易相对方存在的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否认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使法律在适用上具备统一标准,能够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通过单独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专门账户,能够有效地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更高效地解决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实践中具有很好的适用性,进而平衡法人、法人分支机构和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实现有法可依,维护法律权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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