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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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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施行
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看好人民“钱袋子”

( 2023-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周孝清
  
  近年来,江西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出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多项改革举措,并在做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与内容等方面进行许多探索,取得一些创新成果。
  为将这些预算审查监督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化为制度性规定,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近日修订通过了《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59条,包括总则、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为加强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看好人民‘钱袋子’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预算工委主任巫欣春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是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要落地生根,离不开财政资金“真金白银”的支持。
  对此,《条例》分别设置专章规范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进一步规范人大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细化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重点、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上述具体工作,负责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
  在完善重点审查内容和方式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预算草案和专项资金安排等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对重点审查的事项进行专题审议、集中审核。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裴忠彪介绍说,修订后的《条例》对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不仅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重点审查内容,而且将重点审查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审计、决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满意度测评的全过程。
  为提高可操作性,《条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审议、备案等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政府一般在每年六月底前和十月底前,分别完成预算和决算汇总备案等。
规范政府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
  政府预算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账本”,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政府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预先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在审查程序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总预算草案,由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条例》还规定,省人大财经委负责对省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地方政府债务等开展监督。
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对于各地拉动有效投资,支持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个别地方还存在债务风险较高、债务结构不合理、债券资金使用不规范,债券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等问题。
  “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完善地方性法规等高度出发,进一步规范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程序与内容很有必要。”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梁力告诉记者,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强调要压实省级政府防范化解隐性债务主体责任,稳步推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法定债务合并监管,坚决遏制增量、化解存量。
  为此,本次修订《条例》紧盯政府债务管理与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并对地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的内容应包括: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情况、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相关报告,对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予以细化,并规范各级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方式、程序等。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本级政府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决议。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违法担保或者偿还承诺的决议。
  “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各级人大大力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推动提升各级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能力,为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添法治动能。”裴忠彪表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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