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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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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疾病酒后死亡
同饮好友无需担责

( 2023-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 本报通讯员 何信龙

  聚餐喝酒返家后因病身亡,家属能否要求一起参加聚餐的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终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21年3月21日下午,王某邀请周某一家及其他老乡共20多人聚餐,其间,周某与其他人共同饮酒,并于21时左右回到家中。当晚,周某在家中无明显诱因跌倒在床,妻子万某遂拨打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已死亡。
  经鉴定,死者周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生前存在饮酒情况,可成为诱发心脏疾病发作因素。随后,周某的妻儿将共同饮酒的11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95254元。
  庭审中,原告万某等陈述:当天有人向周某劝酒但没有拼酒,万某没有劝阻周某喝酒;聚餐前,周某和万某都不知道周某有心脏疾病;当晚聚餐结束时周某处于醉醺状态,但意识还清醒,周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原告顺利回到家,路途中并没有发生意外。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11名被告在聚餐中轮流向周某敬酒并劝酒,导致其在回家后因饮酒过多陷入昏迷继而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但周某及其妻子万某均没有向被告明示周某患有心脏疾病不宜饮酒,而且原告也没有陈述出王某等被告如何超出合理限度地向周某敬酒并劝酒,因此,11名被告在组织、参加聚餐活动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等的诉讼请求。万某等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亲戚朋友聚餐中相互敬酒、劝酒属平常的酒桌饮酒行为,只要不超出合理限度都具有合理性,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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