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律服务·说法
8 6/8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极端天气人伤物损 厘清责任依法维权
· 制售不合格烟感器
单位个人均获刑罚
· 身患疾病酒后死亡
同饮好友无需担责
· 分手发布不当言辞
构成侵权公开道歉
· 为网络犯罪“吸粉引流” 是否构成犯罪

制售不合格烟感器
单位个人均获刑罚

( 2023-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周芮 张雨晴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烟感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单位东莞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3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
  2022年8月,宁波一处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遇难。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发现,起火建筑内安装的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在火灾发生之初未能发出报警,导致楼内人员丧失最佳灭火及逃生时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9月,深圳某科技公司向东莞某科技公司采购组装烟感器的相关配件,并由刘某等人负责组装成为假冒的成都某品牌烟感器。深圳某科技公司将该假冒的某品牌烟感器通过线上及线下等方式投向市场,销售金额239.22万余元,非法获利9.34万余元。东莞某科技公司明知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烟感器而共向该公司销售组装配件金额为41.27万元,非法获利6.35万元;刘某明知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烟感器而代工组装假冒烟感器金额为168.25万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东莞某科技公司结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被告人李某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李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消防器材是否合格,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采购消防器材时一定要到正规的消防器材销售单位购买,购买时要认准3C质量认证证书,并在现场第一时间检验,及时发现潜在质量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