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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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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安排,有利于支持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提高审判质效,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江苏苏州采访了解到,从2022年开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围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进行了安排部署,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纳入审委会日常工作。今年以来,苏州全市两级检察长共列席法院审委会48次,其中“一把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2次,参与讨论的均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检察工作相关议题。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也是办案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介绍。 苏州市中院于2022年9月7日专门举行审委会会议,就落实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强化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与检察机关一道,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各方面,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会议要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并认真吸收检察机关提出的合理意见,切实将法律监督的压力转化为公正高效司法的强大动力,要求两级法院审委会认真听取检察长、检察官到会发表的意见,参会委员要积极发表对有关争议问题的观点和理由,通过深入交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处理意见。 “要树立讨论一个案件、解决一类法律分歧问题的意识,及时将成熟的个案处理意见转化为类案办理指引,促进办案尺度统一。”蔡绍刚说。 会议还要求,两级法院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期间,要认真准备审理报告,加强对相关争议问题的研究,提供高质量的分析论证材料,为进行高水平的案件讨论打下基础。明确拓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范围,视情邀请检察长列席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会议。 就在这次审委会会议期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围绕一起刑事案件发表了抗诉意见,该案系太仓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由于原审对被告人张某刻意隐瞒其被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存在漏罪情形,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该抗诉意见经审委会讨论表决全票获得支持,对案件量刑依法进行了改判。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可以构建更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助力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凝聚更多执法司法共识,切实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李军介绍,该机制可以实现法院、检察院在统一司法理念、司法标准上同向发力,在依法妥善办理好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上同向发力,在解决双方司法难题共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同向发力,更好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 “但要注意到,检察长积极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及时发现刑事审判中的问题和不足,绝不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李军认为,尤其在办理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机制作用,既坚守法治原则,又加强沟通协作,切实把有关案件办准办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据了解,该项制度也有力推进了苏州法检两院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积极构建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仅去年,苏州市中院、市检察院就先后签署了《苏州市“两院”会谈工作规则》《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围绕加强法检两院民事行政诉讼工作衔接配合、推动实现涉案财物庭审实质化、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联合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及扎实推进涉诉信访突出问题等制定了工作规范。 苏州法院通过常态化、制度化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也推动了两院常态化会谈工作机制建设,双方围绕加强对易发多发、新类型、重大敏感案件的分析研判,以及聚焦金融、房地产、养老诈骗等与民生相关的案件,通过用好法检联合风险研判和联动处置机制,把矛盾纠纷预防在早、化解在小,促进了大批案件公正、高效、妥善处理。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苏州法院还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逃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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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拓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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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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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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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安排,有利于支持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提高审判质效,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江苏苏州采访了解到,从2022年开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围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进行了安排部署,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纳入审委会日常工作。今年以来,苏州全市两级检察长共列席法院审委会48次,其中“一把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2次,参与讨论的均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检察工作相关议题。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也是办案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介绍。 苏州市中院于2022年9月7日专门举行审委会会议,就落实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强化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与检察机关一道,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各方面,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会议要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并认真吸收检察机关提出的合理意见,切实将法律监督的压力转化为公正高效司法的强大动力,要求两级法院审委会认真听取检察长、检察官到会发表的意见,参会委员要积极发表对有关争议问题的观点和理由,通过深入交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处理意见。 “要树立讨论一个案件、解决一类法律分歧问题的意识,及时将成熟的个案处理意见转化为类案办理指引,促进办案尺度统一。”蔡绍刚说。 会议还要求,两级法院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期间,要认真准备审理报告,加强对相关争议问题的研究,提供高质量的分析论证材料,为进行高水平的案件讨论打下基础。明确拓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范围,视情邀请检察长列席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会议。 就在这次审委会会议期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围绕一起刑事案件发表了抗诉意见,该案系太仓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由于原审对被告人张某刻意隐瞒其被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存在漏罪情形,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该抗诉意见经审委会讨论表决全票获得支持,对案件量刑依法进行了改判。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可以构建更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助力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凝聚更多执法司法共识,切实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李军介绍,该机制可以实现法院、检察院在统一司法理念、司法标准上同向发力,在依法妥善办理好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上同向发力,在解决双方司法难题共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同向发力,更好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 “但要注意到,检察长积极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及时发现刑事审判中的问题和不足,绝不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李军认为,尤其在办理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机制作用,既坚守法治原则,又加强沟通协作,切实把有关案件办准办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据了解,该项制度也有力推进了苏州法检两院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积极构建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仅去年,苏州市中院、市检察院就先后签署了《苏州市“两院”会谈工作规则》《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围绕加强法检两院民事行政诉讼工作衔接配合、推动实现涉案财物庭审实质化、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联合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及扎实推进涉诉信访突出问题等制定了工作规范。 苏州法院通过常态化、制度化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也推动了两院常态化会谈工作机制建设,双方围绕加强对易发多发、新类型、重大敏感案件的分析研判,以及聚焦金融、房地产、养老诈骗等与民生相关的案件,通过用好法检联合风险研判和联动处置机制,把矛盾纠纷预防在早、化解在小,促进了大批案件公正、高效、妥善处理。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苏州法院还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逃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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