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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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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今年3月31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组织卖淫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扣除了失足妇女及接待人员的抽成,系对“非法获利”和“犯罪所得”的认识错误,从而导致判决认定的事实出现错误,罚金数额畸轻,应予纠正。 7月2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92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此案,并邀请检察长列席。会上,列席的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对案件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审委会委员进行充分阐释。双方一致认为“犯罪所得”与“非法获利”的内涵是一样的,应指犯罪行为人犯罪收入的总额,而不能理解为“利润”。 最终,与会的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支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予以改判。 近年来,泉州市两级法院与检察院坚持围绕实现公正、高效司法改革目标,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实现同级法检两院良性互动,确保诉、审有序运行,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据统计,2019年至2023年6月30日,泉州两级法院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19次,讨论案件265件。 出台文件增加列席情形 “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仅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律义务,也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履行自身职责的必然要求。”泉州市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林明容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按照“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泉州市中院与泉州市检察院通过深入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达成共识,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细则(试行)》,对列席案件范围、联络对接机构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此外,泉州市探索启动审委会列席双向模式,即列席启动方式,包括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列席和受邀请列席。 2018年,泉州市中院与泉州市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就个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明确根据需要可邀请检察长列席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同时,辖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依照实际,联合制定出台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规范。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与惠安县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基础上增加多种列席情形,将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部分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拟判处缓刑、免刑及改变定性的案件上,进一步明确告知方式、列席人员、材料收集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巩固提升法检两院工作合力,确保列席工作顺利开展。”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林复旺说。 确保法律监督职责履行 “围绕各类抗诉案件、拟判处死刑或无罪和其他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泉州法院通过会前提前沟通协调,会中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会后及时反馈裁判结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泉州市中院审管办主任黄卿堆说。 实践中,针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法院审管办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相关议题等事项通知同级检察院,完善各项材料,做好接洽等工作。 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委会,对案件办理、支持公诉或抗诉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就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与审委会委员们面对面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和法律依据,助力审委会更加全面了解案情,准确作出判断。 今年3月16日,泉州中院召开第916次审委会会议,讨论一起故意伤害抗诉案件。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确有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合议庭多数意见不支持抗诉意见,少数意见认为抗诉成立。 会前,法院先行将案件审理情况及合议庭初步意见通知检察机关,同时向检察长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参加审委会。会中,案件承办法官汇报案件情况后,列席会议的副检察长随后发表意见,针对是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法律适用问题阐述了支持撤诉理由。 根据审委会讨论,多数委员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自首,检察机关认为原判不认定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成立,但原判量刑适当,其提出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应予驳回。最终,审委会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会后,法院将审委会讨论结果以及案件结案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检察长在审委会上阐述意见,一般都在承办法官介绍案情、汇报合议庭意见之后,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之前。“这一程序安排,让委员们全面听取检方发表的意见,并根据委员多数意见确定法律适用的导向,最终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林复旺说。 “双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林复旺介绍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能及时发现承办案件法官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片面理解或避重就轻等现象,促进法官严格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也能及时发现承办案件检察官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实现了对法检两院的“双监督”。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杜某峰向多人出借款项,与对方都签订了借条。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杜某峰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多个民事诉讼。审理案件过程中,洛江法院并未发现杜某峰有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均判决支持了其诉求。 之后,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诈骗案时,发现杜某峰为同案犯之一,杜某峰近年来多次起诉多名群众要求偿还借款,均获判决或调解确认,极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遂引导刑事检察部门立案调查。 经查实,杜某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再以“行规”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实际借款金额2至5倍不等的借条,再通过提起诉讼,迫使借款人或其家属偿还虚高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目的。 为此,洛江检察院向洛江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声典还应邀列席洛江区法院审委会并发表意见,指出杜某峰通过“虚增债务”等“套路贷”行为,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委会充分讨论,洛江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再审。最终,法院作出三份民事裁定,分别撤销该院之前作出的有关杜某峰的民事调解书以及民事判决书,并驳回杜某峰的起诉;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将被制裁人杜某峰用于犯罪本金合计20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诉讼不能成为不法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应当让其承担经济上的代价。”该案承办检察官王小华说,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委会,有助于进一步查明虚假诉讼违法事实,加强司法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的力度。 黄卿堆表示,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能够促进法检两院共同提升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能力、对法律政策的研究能力、对问题的研判处置能力,实质性化解案件争议,切实增强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合力。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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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双向启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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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检两院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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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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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今年3月31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组织卖淫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扣除了失足妇女及接待人员的抽成,系对“非法获利”和“犯罪所得”的认识错误,从而导致判决认定的事实出现错误,罚金数额畸轻,应予纠正。 7月2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92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此案,并邀请检察长列席。会上,列席的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对案件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审委会委员进行充分阐释。双方一致认为“犯罪所得”与“非法获利”的内涵是一样的,应指犯罪行为人犯罪收入的总额,而不能理解为“利润”。 最终,与会的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支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予以改判。 近年来,泉州市两级法院与检察院坚持围绕实现公正、高效司法改革目标,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实现同级法检两院良性互动,确保诉、审有序运行,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据统计,2019年至2023年6月30日,泉州两级法院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19次,讨论案件265件。 出台文件增加列席情形 “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仅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律义务,也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履行自身职责的必然要求。”泉州市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林明容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按照“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泉州市中院与泉州市检察院通过深入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达成共识,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细则(试行)》,对列席案件范围、联络对接机构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此外,泉州市探索启动审委会列席双向模式,即列席启动方式,包括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列席和受邀请列席。 2018年,泉州市中院与泉州市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就个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明确根据需要可邀请检察长列席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同时,辖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依照实际,联合制定出台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规范。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与惠安县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基础上增加多种列席情形,将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部分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拟判处缓刑、免刑及改变定性的案件上,进一步明确告知方式、列席人员、材料收集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巩固提升法检两院工作合力,确保列席工作顺利开展。”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林复旺说。 确保法律监督职责履行 “围绕各类抗诉案件、拟判处死刑或无罪和其他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泉州法院通过会前提前沟通协调,会中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会后及时反馈裁判结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泉州市中院审管办主任黄卿堆说。 实践中,针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法院审管办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相关议题等事项通知同级检察院,完善各项材料,做好接洽等工作。 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委会,对案件办理、支持公诉或抗诉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就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与审委会委员们面对面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和法律依据,助力审委会更加全面了解案情,准确作出判断。 今年3月16日,泉州中院召开第916次审委会会议,讨论一起故意伤害抗诉案件。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确有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合议庭多数意见不支持抗诉意见,少数意见认为抗诉成立。 会前,法院先行将案件审理情况及合议庭初步意见通知检察机关,同时向检察长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参加审委会。会中,案件承办法官汇报案件情况后,列席会议的副检察长随后发表意见,针对是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法律适用问题阐述了支持撤诉理由。 根据审委会讨论,多数委员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自首,检察机关认为原判不认定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成立,但原判量刑适当,其提出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应予驳回。最终,审委会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会后,法院将审委会讨论结果以及案件结案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检察长在审委会上阐述意见,一般都在承办法官介绍案情、汇报合议庭意见之后,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之前。“这一程序安排,让委员们全面听取检方发表的意见,并根据委员多数意见确定法律适用的导向,最终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林复旺说。 “双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林复旺介绍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能及时发现承办案件法官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片面理解或避重就轻等现象,促进法官严格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也能及时发现承办案件检察官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实现了对法检两院的“双监督”。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杜某峰向多人出借款项,与对方都签订了借条。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杜某峰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多个民事诉讼。审理案件过程中,洛江法院并未发现杜某峰有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均判决支持了其诉求。 之后,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诈骗案时,发现杜某峰为同案犯之一,杜某峰近年来多次起诉多名群众要求偿还借款,均获判决或调解确认,极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遂引导刑事检察部门立案调查。 经查实,杜某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再以“行规”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实际借款金额2至5倍不等的借条,再通过提起诉讼,迫使借款人或其家属偿还虚高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目的。 为此,洛江检察院向洛江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声典还应邀列席洛江区法院审委会并发表意见,指出杜某峰通过“虚增债务”等“套路贷”行为,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委会充分讨论,洛江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再审。最终,法院作出三份民事裁定,分别撤销该院之前作出的有关杜某峰的民事调解书以及民事判决书,并驳回杜某峰的起诉;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将被制裁人杜某峰用于犯罪本金合计20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诉讼不能成为不法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应当让其承担经济上的代价。”该案承办检察官王小华说,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委会,有助于进一步查明虚假诉讼违法事实,加强司法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的力度。 黄卿堆表示,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能够促进法检两院共同提升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能力、对法律政策的研究能力、对问题的研判处置能力,实质性化解案件争议,切实增强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合力。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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