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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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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吕鑫在《法律科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个人求助平台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个人求助平台在缺乏有效规制的背景下迅速发展,呈现出典型的“两面性”:一方面,个人求助平台上的募捐活动在主观上多以“扶贫济困”为目的,并在客观上救助了大量人员;另一方面,个人求助平台上的募捐活动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其中不仅包括捐赠滥用等合理性问题,而且包括募捐诈骗等合法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个人求助平台的规制面临着规范困境,形成这一规范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以慈善法为核心的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并未提供规制的规范依据,其主要理由在于个人求助平台与慈善法律制度所规制的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个人求助平台与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之间的相似性远大于差异性,通过引导个人求助平台经过主体上的“分离”和活动上的“统一”之后,就能够使其符合被指定为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所需满足之要求,进而可以依据慈善法对其进行规制。 个人求助平台规制的立法完善应当从主体上和活动上进行细化。就主体上来说,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虽然已经对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运营主体和募捐主体作出了初步的规制,但对于获得指定而被纳入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规制的个人求助平台来说仍显粗略,应当从运营主体和募捐主体两个方面展开合理细化。运营主体应当从其运营平台的核心功能出发;募捐主体则应当从其负责开展募捐的核心功能出发。就活动上来说,慈善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对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所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规制也较为粗略,应当对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过程展开合理细化,应当从募捐开展前、募捐开展中、募捐完成后三个方面展开,以便当个人求助平台被纳入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后,能够实现对其慈善募捐活动全过程的有效规制。首先,募捐开展前,应完善平台相关主体设立慈善项目所需开展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其次,募捐开展中,应积极引导求助者通过平台上的慈善项目来寻求获得帮助;最后,募捐完成后,应有效使用捐赠者针对平台上的慈善项目所赠与之捐赠款项。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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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鑫谈个人求助平台规制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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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主体上和活动上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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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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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吕鑫在《法律科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个人求助平台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个人求助平台在缺乏有效规制的背景下迅速发展,呈现出典型的“两面性”:一方面,个人求助平台上的募捐活动在主观上多以“扶贫济困”为目的,并在客观上救助了大量人员;另一方面,个人求助平台上的募捐活动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其中不仅包括捐赠滥用等合理性问题,而且包括募捐诈骗等合法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个人求助平台的规制面临着规范困境,形成这一规范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以慈善法为核心的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并未提供规制的规范依据,其主要理由在于个人求助平台与慈善法律制度所规制的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个人求助平台与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之间的相似性远大于差异性,通过引导个人求助平台经过主体上的“分离”和活动上的“统一”之后,就能够使其符合被指定为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所需满足之要求,进而可以依据慈善法对其进行规制。 个人求助平台规制的立法完善应当从主体上和活动上进行细化。就主体上来说,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虽然已经对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运营主体和募捐主体作出了初步的规制,但对于获得指定而被纳入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规制的个人求助平台来说仍显粗略,应当从运营主体和募捐主体两个方面展开合理细化。运营主体应当从其运营平台的核心功能出发;募捐主体则应当从其负责开展募捐的核心功能出发。就活动上来说,慈善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对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所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规制也较为粗略,应当对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过程展开合理细化,应当从募捐开展前、募捐开展中、募捐完成后三个方面展开,以便当个人求助平台被纳入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后,能够实现对其慈善募捐活动全过程的有效规制。首先,募捐开展前,应完善平台相关主体设立慈善项目所需开展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其次,募捐开展中,应积极引导求助者通过平台上的慈善项目来寻求获得帮助;最后,募捐完成后,应有效使用捐赠者针对平台上的慈善项目所赠与之捐赠款项。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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